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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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煤集团芦沟煤矿二五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公司提取吨煤1元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每月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进行奖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为目的。坚持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领
2、导检查考核与逐级检查考核相结合、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检查考核与广大干部职工监督举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矿安全部门专业人员对检查考核负主要责任,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奖惩职权,并及时向安全矿长、安全办公会汇报检查考核奖惩情况。 第四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和各区队、组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得拒绝、阻挠。另一方面又要一级查一级,自己查自己,对自己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的群查、群防、群治。 第五条 每一个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矿安监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矿领导举报,对报告或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安全部门按照本办法严格
3、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检查考核的领导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马喜增 常务副主任:许海亮 副主任:景双才 姚允振 张学亮 组 员:王林灿 丁留军 白三友 张红喜 徐松阳 王朝阳 王明明 王新省 袁俊杰 贾金辉 牛鹏涛 李志敏 周铭远 薛观长 第八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检查考核办法,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由矿长带队,每月组织一次集中的检查考核工作。 3.每月末召开一次检查考评会,总结当月检查考核
4、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讨论决定奖罚并公布执行。 4.检查和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人员的工作。第三章 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 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安全科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每月检查工作重点。 2.具体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3.组织专职安监人员下井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监督检查。 4.接待和处理职工的安全问题举报。 5.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保管检查考核的各类信息,月工作总结报总经理。 6.具体组织每月领导组检查考评会,将考评总结、下月工作安排及奖罚结果行文公布。第四章 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条 为加大确保安全的
5、激励机制,我矿实行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第十一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的获奖条件、金额如下:1.为安全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奖励100-500元。2.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抢救事故中有功者,奖励200-1000元。3.检举揭发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奖励100-300元。4.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年度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年终给予300-500元的奖励。5.领导组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工作和行为。第十二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
6、,经检查考核领导组,讨论通过后由矿长颁发奖励命令。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专职安监人员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的规定的处罚行为和现象,必须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区队进行经济处罚。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维护执法的严肃性。第十七条 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任部门、区队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签发人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视问题性质按本办法处以2-3倍的加重处罚。第十八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也要逐级统计上报到安全科,矿对自查的问题不予经济处罚。第十九条 所有员工都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
7、性,对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和不按规定处罚的检查人员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矿规矿法处理。第二十条 安全科每月对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当月检查考核领导组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科行文公布。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直接给与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可据此扣发安全绩效工资。处罚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等责任单位的,要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名单报财务部门扣发安全绩效工资。未落实到责任人头上的,一律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工资。第七章 一般罚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1.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处罚责任人50-100元,部门负责人20-80元。2.安全责任
8、制落实有明显差距,处罚责任人50-100元,部门负责人20-80元。3.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规定的安全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单位负责人10元。4.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处罚部门负责人20元。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处罚责任人50-200元。6.当班脱岗、当班饮酒、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处罚责任人100-200元,部门负责人50-100元。7.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着装下井,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20元。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不畅、反馈不及时,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20元。9.发现设备隐患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部门负责人50-100元。
9、10.发生打架问题,不管谁的责任,每人处罚100-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11.发现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处罚责任人100元,部门负责人30元。12.井下发现烟、火携带者以及酒后下井者,处罚责任人5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13.井下安全员发现问题必须协助采掘(采煤)队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出井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汇报,处罚安全员100元。14.井下各工种人员(包括安全员、瓦斯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提前出井者处罚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15.井下发现严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发现一处(人、次)处罚当班验身员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16.班前会议必须每班召开,并做好记
10、录。如发现一次未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未参加处罚50元。17.发现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随意在井下躺卧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部门负责人20-50元。18.发现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19.发现电缆及电气设备丢失,处罚当班500-1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发现链环、插销及设备配件丢失,处罚当班200-5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数量巨大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2.发现矿井设备、设施被破坏,处罚当班500-200
11、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3. 发现井下私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损坏矿灯闭锁,处罚50-100元。24.不履行交接班手续,提前出班或推后接班者,处罚5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25.下井未佩带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第八章 专业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采掘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1.各施工点无施工措施、无作业规程、未经批准私掘乱采处罚500元至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500元。2.主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必须按中线开掘进,要求中线偏差正负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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