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工程质量认证需要准备的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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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工程质量认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汇报材料(按10份准备):1、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机构一览表2、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3、勘察单位工程勘察情况汇报(建设单位通知勘察单位准备)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情况汇报(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准备)5、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情况汇报(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准备)6、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情况汇报(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准备)7、检测单位工程检测情况汇报(建设单位通知检测单位准备)8、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监督情况汇报(质量监督站准备)9、已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10、未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二、单项工程建设专题片和各单位汇报材料的幻灯片(或投影)三、认证书内容(前8项按1
2、0份准备):1、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请示报告2、单项工程鸟瞰图3、单项工程平面图4、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图5、主要单位工程彩色照片(土建、安装各不少于三张)6、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通知勘察单位准备)7、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准备)8、单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准备)9、单项工程基本情况表一10、单项工程基本情况表二11、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监督情况汇报(质量监督站准备)12、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13、认证及抽查情况汇总表14、认证质量分计算表15、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专家组所抽查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16、已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17、未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18、
3、专家所提问题的整改报告19、认证专家组成员名单四、单项工程报建审批文件、各单项验收批准文件、各责任主体资质的复印件(附详细目录、装订成一册备查)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5、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文件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批准文件8、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9、土地使用许可证10、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劳动卫生、技术监督等)验收文件1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单位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五、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装订成一册备查)1、工程勘察
4、设计招投标文件2、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合同3、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6、工程监理委托合同7、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8、设备(材料)订货合同9、其他合同文件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备查)七、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备查)八、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认证书一套(备查)九、所有单位工程的归档技术资料(备查)十、会议准备:1、会议手册(包括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专家组成员名单、陪检人员名单、住宿安排、就餐安排等)2、会议资料袋(内装汇报材料、会议手册、笔记本、中性笔、专家胸牌)3、会议室会标、报到处站牌(两块)4、专家胸牌、陪检人员胸牌5、会议室座牌、就餐座牌6、会议室布置(人
5、员座次、话筒、鲜花、水果、茶水、香烟等)7、摄像、照相、车辆等会务安排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汇报材料一、建设单位:1、程序性文件(报建审批文件)2、设计能力、工程概况3、开竣工时间、投资完成情况4、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招投标情况5、单位工程划分、单位工程竣工情况6、单位工程验收、评级情况7、省优、部优、太阳杯及其它获奖情况8、项目工程的亮点、难点9、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10、联合试运转情况11、各单项验收完成情况二、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资质2、勘察工作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地质概况(勘察范围、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层情况、主要构造、地震情况等)4、工程地质条件(岩土组成情况、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
6、下水情况、不良地质现象等)5、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场地稳定性及适用性评价、地基岩土工程特性及承载力、水和土壤腐蚀性评价等)6、地基基础方案7、勘察结论及建议8、勘察工程验收情况三、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资质2、设计审批情况3、工程概况4、主要生产系统(主要工艺流程)5、主要设备选型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7、项目设计的特点、亮点(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8、重大设计变更9、地基基础、钢结构的设计情况四、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组成及常规检测设备、工具配备情况2、工程概况、监理范围3、工程验收应执行的主要规范和标准4、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和方法(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的
7、质量控制,例如:图纸会审、措施审批、见证取样、矿土安三类工程质量控制点等的具体数量)5、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回复单的具体数量)6、单位工程验收、评级情况7、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评估意见五、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部人员组成情况2、施工范围(列出单位工程明细)3、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执行的规范和标准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级情况5、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和方法6、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7、施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采取的措施8、总结经验与不足六、检测单位:1、检测单位资质及人员组成情况2、执行的检测标准3、检测工作流程(
8、主要指见证取样情况)4、检测工作量完成情况5、不合格报告出具情况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
9、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
11、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
12、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七条 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
13、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
14、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
15、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16、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17、。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18、。 第三章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 中心站: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一般不应少于35人。 矿区站: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 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不少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不少于2年。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托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
19、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般采取专事专聘形式。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20、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第四章 权 限 与 责 任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
21、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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