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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 乙方的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可以实现语音、视频、即时通信、数据等多种通信方式的有效结合。2.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通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以满足甲方的信息化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 一站式服务:指乙方根据客户需要,在客户业务涉及的城市或全国范围内,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大客户提供包括一点受理、一点故障申告、统一计费结算、统一技术支持等服务。1.2 北方各省:指黑龙江
2、、吉林、辽宁、内蒙古、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 C网:中国电信CDMA网络。1.4 用户:具体使用乙方协同通信业务服务的甲方、甲方下属机构指定的员工。1.5客户:指甲方、甲方的下属机构。第二条 业务内容2.1甲方使用乙方运营的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 该业务以乙方的客户电话号码为依托,通过对包括移动终端在内的多种通信终端和应用的有机集成,实现语音、视频、即时通信、数据等各种通信方式的有效结合。业务功能主要包括:通讯录、点击拨号、短消息、即时通信、电话会议、多媒体会议。2.2业务范围: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甲方作为乙方的
3、客户,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跨区域的一站式服务。 3.1.2甲方应负责提供真实的业务号码信息及关联的C网手机号码,供甲方开通业务及计费使用,乙方仅验证甲方所提供的固网和C网手机号码是否为中国电信号码。如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发现甲方提供的业务号码及关联的C网手机号码信息资料失实或不完整,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1.3甲方、甲方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地址见本合同附件 )、以及用户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协同通信业务服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用户的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1.4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实际使用协同通信业务服务的,应选择相
4、应的业务套餐,并在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处办理入网手续。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根据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要求提交登记资料,并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合同有效期内,登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发现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取得联系,或其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且,因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引起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用户加入、变更、退出协同通信业务,均应通过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联系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的客户经理办理。3.1.5
5、本合同约定的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只能由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非经营性使用,而不得转让或用于通信业务营运,否则,乙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乙方按照与甲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实现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3.2.2 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3.2.3 乙方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10000拨9),以供甲方进行故障申告,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3.2.4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按期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第四条 业务开通与变更、退订4.1业务开通。
6、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提交业务申请单(见附件 ),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依据业务申请单开通相应业务。4.2业务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变更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的,应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业务变更单。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应在承诺的时限(以 为准)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2.1一点付费模式下,必须在业务发起地一点变更。4.2.2分别付费模式下,在号码归属地进行变更。 4.3 用户变更、退订协同通信服务,均应通过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联系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并按照已签订的用户入网协议或其他约定办理。第五条 费用及付费方式5.1业务资费: 协同通信业务服务费用
7、包括通信费及业务功能费、增值功能费、一次性开通服务费。鉴于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甲方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优惠资费,并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生效。5.1.1通信费:类别优惠资费通话费固话账号模式一:不区分长途和市话,统一按照0.15 元/分钟收取;模式二:按照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两种模式选择其一)手机账号纳入手机号码原有通信资费/套餐。转移呼叫费(仅对固话账号)用户做被叫时,如果用户将捆绑的接听终端设置为非默认接听号码,需收取由用户号码到捆绑的接听终端产生的通话费用。本地区内、区间电话按照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收取,其他国内长途电话按照0.3 元/分钟收取。呼叫前转费(仅对固话账号)用户使用协同通
8、信号码作为主叫或被叫,在通话过程中用户发起呼叫前转动作,则向该用户加收呼叫前转费,费率与转移呼叫费的费率相同。电话会议服务费根据会议参与方的数量,按0.1 元/分钟/方的标准,对会议发起方加收电话会议服务费。短信费按乙方现行短信业务标准资费标准收取。多媒体会议服务费0.15 元/分钟/方(同时使用多媒体会议与电话会议功能时,将同时加收两种会议服务费)5.1.2业务功能费及增值功能费(1)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功能费:20元/月/账号。(2)协同通信(网络版)增值功能费: 。5.1.3一次性开通服务费:200元/客户。5.2付费期限:(1)一次性开通服务费的付费期限: 。(2)通信费及业务功能费
9、、增值功能费的付费期限: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乙方于每月 日前提供帐单,付款方应于账单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变更,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将提前通知甲方。5.3 付费方式: 甲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付费方式。(1) 一点付费:甲方一点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付费。(2) 分散付费:甲方各地下属机构分别向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支付费用。分散付费方式下,甲方应在协同通信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5.4乙方收到费用后 个
10、工作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给甲方。5.5本合同项下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或其下属机构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或对应的乙方下属机构。甲方和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5.6用户使用协同通信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根据用户入网协议或其他约定自行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支付。第六条 服务质量6.1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协同通
11、信业务正常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6.2乙方的故障申告号码为各地10000拨9,甲方、甲方下属机构及用户均应通过10000拨9进行故障申告。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2欠费处理:7.2.1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未按期足额缴纳协同通信业务各项费用的,甲方应负责补缴。并且,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部分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未缴纳费用期满30日的,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有权暂停协同通信相关业务使用;暂停使用期满60日的,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有权停止协同通信相关业务使用,但不免除其支付欠费及违约金的责任。暂停使
12、用期间,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应在24小时内恢复协同通信相关业务。暂停使用期间计入业务有效期,暂停使用期间,照常计收协同通信业务服务费用等费用。7.2.2用户使用协同通信服务的欠费,按照用户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签订的用户入网协议或其他约定处理。7.3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有权终止相应业务的使用:7.3.1甲方、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提供的登记材料虚假不实或不完整;7.3.2相应号码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7.3.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7.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
13、对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保密条款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下属机构提供或披露与甲方、甲方下属机构或用户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8.2 本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 年之内持续有效。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并须征得另一方同意。9.2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本合同
14、条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9.3本合同解除、终止的,依据本合同约定已经签订的用户入网协议、业务申请单中关于协同通信服务业务相关服务的约定应与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其余部分不受影响并将继续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甲方并应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义务、责任。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15、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
16、同可由乙方解除。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
17、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 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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