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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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时用地范围。(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
2、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第三条 临时用地原则。(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二)临时用地应当少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三)在临时
3、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四条 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地资料。(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
4、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四)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第六条 临时用地审批。(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四)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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