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要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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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一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合格的用人单位
2、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二 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2.取得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三 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 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 4.间接性 5.立法内容的弹性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4、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
5、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4.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界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直接使用该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到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特点: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6、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1.应当与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对用工单
7、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要求: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
8、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2条: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
9、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竞业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只能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0、强制性规定的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2.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我国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发生障碍以及附随关系运行发生障碍都应当在排除之列,但受理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具体内容:(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
11、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2)依法处理的原则(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主要采取哪些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处理
12、,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有关制度。(1)争议案件管辖制度;(2)回避制度;(3)时效制度;(4)送达制度;(5)仲裁监督制度。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地区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
13、扣的赡养费、抚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工资形式的种类有哪些?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有哪些?(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1)加班工资;(3)年休假工资;(4)婚、丧假工资;(5)探亲假工资;(6)停工期间的待遇;(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的种类有哪些?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哪些?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14、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司机、装卸人员等。关于延长工作日的规定有哪些?(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日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延长工作日不受限制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
15、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受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际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事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其他紧急生产任务;(6)法定其他特殊情形。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1、矿山井下作
16、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指哪方面?1、 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4、哺乳期的保护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简述社会保险概念的内容:(1) 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成员。(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3)保险待
17、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安全原则; (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3)强制保险原则; (4)所得再分配原则; (5)自给自足原则保险待遇支付依据是什么?(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保险待遇计算依据是什么?(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负伤和疾病保险待遇:(1)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职业病患者脱产休养,在1年以内,发原工资;1年以后,按原工资
18、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还乡休养者,一期矽肺等,按60%发给,二、三期患者按90%发给。(2)非因工负伤和普通疾病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死亡保险待遇有哪些?(1)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2)非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对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四者6-12个月工资数额;临时工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发给遗属救济费。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
19、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1)退休 (2)离休 (3)退职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岁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二)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
20、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 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 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 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累积满法定最低年限。累计交费年限满年15。(三)其他退休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
21、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离休和离职条件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国务院在有关法规中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了具体界定。其中主要包括:(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2)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3)“政协”第一次全会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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