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家政服务员集体协议(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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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家政服务员工资集体协议(试行)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协会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工会联合会2014年12月31日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企业方代表 首席代表: 陈淑华 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会长其他代表: 职工方代表首席代表:张天南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其他代表: 职工代表: 青岛市家政服务员工资集体协议为切实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家政业市场秩序,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会联合会)和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家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2、上,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市家协和工会联合会双方根据本行业经济效益、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于每年1月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本行业家政服务员(以下简称服务员)年工资水平、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及职工保险等事项。第二条 本行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市家协和工会联合会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 家政服务员(提供全日制服务)当年收入不得低于本市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服务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服务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服务员的平均工资
3、按当地工资的指导线协商增长。第五条 本行业家政服务员工资的支付。(一)企业或客户以现金形式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如延期支付的,应及时说明原因;(二)企业或客户每月支付工资,家政服务员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含试用期);(三)法定休假节日(如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客户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服务员日工资两倍的薪金。第六条 企业的权利及义务1、企业有权收取中介费或代收家政服务员工资;2、企业应对家政服务员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3、企业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家政服务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交流服务经验;4、企业应对家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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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家政 服务员 集体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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