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四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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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全文共11章79条。(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该条例共8章79条。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1.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收
2、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内容上: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应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程序上: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国家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国家决算时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2.国家预算的原则(1)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依据充分确认的资料,进行科学计算。(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4)统一性;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各级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
3、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5)年度性。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我国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预算3.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4、(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上解”可理解为“上交”。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上解上级政府的收入数额,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政府的数额。3.总预算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4.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
5、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
6、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
7、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
8、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按集中程度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9、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不少于3家)符合下列情
10、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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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 法规 第四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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