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镇龙门溪城段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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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城镇龙门溪城段河道疏浚工程(合同编号:YD/ )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单位:永定县水利局承包单位:龙岩市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合同协议书 永定县水利局 为实施 凤城镇龙门溪城段河道疏浚工程,已接受 龙岩市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 凤城镇龙门溪城段河道疏浚工程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2、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贰仟陆佰肆拾陆 元( 元)。4. 承包人项目经理: 童长洪 注册编号:闽5 。5. 工程质量符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工期为 1个月。9. 本协议书一式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 叁 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3、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2015 年 1 月 7 日 2015 年 1 月 7 日凤城镇龙门溪城段河道疏浚工程合 同 条 款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按水利部、国家工商总局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永定县水利局 。1.1.2.3 承包人: 龙岩市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福建恒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
4、及其优先顺序是:按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其他合同文件。1.7 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租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3.3
5、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
6、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
7、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
8、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保函的金额: /。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5中标人在投标时承诺拟派本工程的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的2%
9、进行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同时有可能导致解除合同,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中标人负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每日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的出勤情况。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否则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缺勤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缺勤一天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
10、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 另行约定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3文明工地9.3.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本招标项目要求创建文明工地。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发包人根据合同谈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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