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供货、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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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供货、安装合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供货、安装合同发 包 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 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承 包 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 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设计单位:1.4 工程监理单位:1.5 工程总承包商: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
2、顺序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
3、件;E. 投标书及其附件;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G. 设计图纸;H. 工程量清单;I.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
4、意思表示为准。第四条 承包范围4.1 承包范围: 。4.2 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4.3 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第五条 工期5.1 施工工期5.1.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5.1.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5.1.3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5.1.4 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5.1.5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该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5.2 乙方应遵从甲方及各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的要求,不得提出额外要求。5.3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
5、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5.4 工期延误5.4.1 乙方在向甲方承诺工期时,已经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延长工期:A. 不可抗力;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5.4.2 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延长工期。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4.3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不包括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造成工期的延误由
6、乙方自行负责,合同工期不予延长。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5.4.4 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或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被视为工期延误。5.5 工作时间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
7、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6.1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6.2 本合同采取如下第 种计价方式:6.2.1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A. 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B. 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的数量、大小尺寸以甲方在发标时提供的图纸为准,乙方的供货应涵盖图纸范围内所需的全部铁艺、不
8、锈钢及阳光棚,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C. 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D. 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6.2.2 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A.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承包方依据发包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承包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
9、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B. 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C. 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D. 结算依据为:a. 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b. 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c. 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d. 经甲方确认的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文件。6.3 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经审核的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进入工程结算。6.4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
10、,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11、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6.5 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6.6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
12、任何费用追加。6.7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6.8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6.9 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6.10 工程结算6.10.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
13、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6.10.2 双方的结算按6.10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7.1 工程价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7.1.1 一次性支付A. 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
14、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B. 结算总价的 ,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C. 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7.1.2 分期支付A. 本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B. 铁艺/不锈钢/阳光棚分标段安装完成该标段工程量的 %(质量合格且验收通过),30日内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 %的工程进度款;C. ;D. 安装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全部工程向客户集中交房后,且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
15、工程结算总价的 (集中交房之日即指甲方向客户发出的入伙通知书上确定的集中交付最终之日);E. 结算总价的 ,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F. 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7.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7.2.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7.2.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6、。7.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7.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履约担保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A. 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17、 %,即人民币 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内。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B. 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 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 日内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8、,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第九条 各方代表9.1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9.2 总监理工程师: 。9.3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9.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9.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10.2 提供乙方加工/制作所需指令、图纸和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10.
19、3 向乙方下达制作和进场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进场验收。10.4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10.5 甲方需要进行样板间装修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免费加工和安装样板间铁艺,甲方无需因为样板间铁艺的加工和安装支付款项。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1 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供货/安装任务,并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11.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乙方对自己的人员安全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责任,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
20、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11.3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地库房或甲方指定的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乙方对货物应有一定的备用数量,备用产品须与正式产品一同到乙方库房。11.4 工程施工后办理各项验收手续,收集有关资料,绘制竣工图交物业管理单位。11.5 工程所需的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及其安装所需材料/设备,由乙方提供。11.6 工程所需的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是根据甲方提供或批准的设计图纸上的数量、规格形式、技术参数、设计变更单等由乙方加工并安装。11.7 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及相关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由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实验报
21、告。因甲方或设计单位对有合格证的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及相关材料/设备要求重新实验,如实验合格,其实验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否则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1.8 乙方根据中国大陆政府有关部门和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验收规范,及工程的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11.8.1 除安装铁艺、不锈钢及阳光棚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外,乙方不得损坏甲方的建筑成品和半成品。如发生,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1.8.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结构。11.8.3 要坚持按图纸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窝工、返工、材料积压及浪费、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
22、负担。A. 施工中如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影响安装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在7日内与甲方商定,在办理技术洽商后,方准施工;B. 在施工中,如遇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协商后,确定作出停工的安全部位;C. 在施工中,由于工程总包方不能按时将工作面提交于乙方,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总包方负责限期修整,直到符合设计要求,由此造成乙方窝工、停工、工期延误及给甲、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程总包方承担。11.9 安装就位后,乙方必须采取成品保护措施,验收前的成品保护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中。11.10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11.11 乙方应遵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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