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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介绍: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范本。示范文本在总体上与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相一致,共由三部分组成,即: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并附有三个附件即: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二、FIDIC合同条件介绍: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是国际工程
2、咨询业的权威组织,FIDIC系列合同条件是目前在国际上最通用的合同条件,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领域,最新1999版FIDIC系列合同文件包括土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其中土木施工合同条件是基本的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单价合同形式,它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通用和专用条件都由20条主要条款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对照、互为补充。结合我国的国情,编制了我国的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由47条组成。三、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的分析与解读:1、造价支付条款的解读:目前在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很少(无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文本)
3、,随着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必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作出单独规定。示范文本对是否支付预付款并没有强制规定,只说明了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在示范文本中,强调由承包商递交已测工程量,由工程师进行核实,工程师主要按照设计图进行计量,且对测量的具体方法未进行规定。示范文本没有明确进度款的计算方法,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进度款的内容。对进度款的支付,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按月完成工程量计算;二是按工程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计算;合同范本没有明确采用哪种方式,因为第二种方式有利于建设单位。文本对违约责任的时限和程序规定得不够详细,如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商是否立即停止施工等情况在条款中均没有体现。可调价格合
4、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关于变更工程数量的程度另有规定:一般来说,变更工程数量增减的程度超过一定比例,应该由工程师重新估算变更工程的价格。关于保险:示范文本中并未规定当应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规定:承包商办理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办理保险,投保的费用由相应的应投保人承担。在我国,
5、工程担保制度刚刚起步,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保留金担保(工程保修)。四、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款的条款解读: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中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以单价合同为主,另两类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期中付款:是工程执行过程中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给予的临时付款,相当于我国的进度款。支付计划表:适用这种支付方式的合同多为固定总价合同。变更:FIDIC合同条件中的变更,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文件的任何一部分的现实情况与原招标和签订合同时的条件基础相比发生了变化。质量保修金:在FIDIC中
6、称为保留金,FIDIC中规定一般保留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工程师在每月的支付证明中扣留按合同规定比例的进度款作为保留金,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关于保留金的返还规定: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师应确认并支付保留金的前一半给承包商,若承包商按约完成了所有的扫尾工作和缺陷的修补,其余额在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的最末日期后,应立即由工程师加以确认,并付给承包商。在FIDIC中保函的种类包括:承包商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保函(业主通常向承包商支付5%-10%的工程预付款)、保留金保函、到场材料预付款保函等。五、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支付条款的比较:示范
7、文本中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规定得较泛,无具体可行性,很难适用环境复杂多变的工程实际情况,其中仅规定了可调价格合同的三种调价因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而对具体如何计价、调价,并没有说明。通篇合同并未清晰列出工程中常见的风险有哪些,哪些风险是最好或必须由发包人承担的。1、 预付款的比较:FIDIC中明确规定业主在支付预付款之前必须先收到承包商的预付款保函,而示范文本中对此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目前实际操作中在执行保函。2、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应测量永久工程各项内容实际数量的
8、净值,并强调测量方法应与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资料表的方法一致,而示范文本中无类似规定。这一点在实际工程中很重要。测量方法不同,测得的工程量结果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若无事先规定,很可能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而影响工程的进展。3、 在支付程序上,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权利和作用远远高于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师的权利和作用,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一旦工程师开具了相应的付款证书,业主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商进行支付,否则属于违约。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师仅具有被动的进行工程量确定的权利,工程款的支付与否基本上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事,与工程师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这实际上限制了工程师作用的发挥
9、,也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这样的例子很多,不一一列举了。合同管理的角度:(1)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市场管理的角度进行合同管理。如对合同双方进行资质管理,对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控制,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使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法律要求。(2) 业主:主要对合同进行总体策划和作总体控制,对授标和合同的签订进行决策,为承包商的合同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3) 监理工程师:主要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场上作合同管理,起草合同文件和各种相关文件,解释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作合同控制,协调业主、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4) 承包商:主要从合同实施者的角度进行合同管理。他具体
10、地作投标报价、进行合同谈判、执行合同、圆满地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以它的合同管理工作最细致、最复杂、最困难,也最重要,对整个工程项目影响最大。1、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形式: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发包双方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本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A、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施工范围变更的情况下
11、才能做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不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不能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因素变动和气候条件恶劣等原因提出对合同总价调整的要求,承包商承担较大的风险。(2)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化,因为投标人报出的单价是以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为基础计算的,工程量大幅度的增加或减少,会使得投标人按比例分摊到单价中的一些固定费用与实际严重不符,要么使投标人获得超额利润,要么使许多固定费用收不回来。所以有的单价合同规定,如果最终结算时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相差超
12、过10%时,允许调整合同单价。B、可调价格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1)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合同总价可按特定的调价条款(往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作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其他风险。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合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的调整,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
13、同中暂定(实际是咱估价)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C、成本加酬金合同:对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如建筑物的维修、抢险救灾、翻新的工程或是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工程成本按实际费用由业主支出,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收取固定数额或百分比的酬金。目前,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文本。合同的适用范围: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工程项目要求十分明确并完成详细设计的项目,承包商将承担全部风险;可调总价合同:这种合同业主承担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其他风险,一般工期较长的
14、项目,采用可调总价合同;2、 单价合同: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和设计指标一时不能十分确定时,或是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则采用单价合同。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工期一年以上;3、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或风险很大的工程项目。1、 合同管理的目标:合同管理直接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保证它们的顺利实现。它包括:(1) 保证三大目标的实现,使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本项目分包较多,有几份甚至几十份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合同,一份合同至少涉及两个独立的项目参加者。通过合同管理可以保证各方面都圆满地履行合
15、同责任,进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实现投资目的,承包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感到满意,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业主对工程、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而承包商不但取得了利润,而且赢得了信誉,建立了双方友好协作关系。工程问题的解决公平合理,符合惯例。而真正实现目标,最重要的因素是通过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合同各方在对合同统一认识、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就项目的总目标达成一致共识。4、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或风险很大的工程项目。合同审查表审查项目编号审查项目合同条文内容说明
16、建议或对策001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第5.8条款除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外,任何人都无权签认合同价款的变更,如:变更、洽商、备忘录、工程范围不清楚。是全部还是局部。修改条款:限定变更、洽商等引起合同 价款变更的额度,分别授权他人在*元以下有权处理。002发包人工作合同第8条第2.2款发包人在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源点接至施工场地红线内.不全面开工前发包人不 能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怎么 办?开工前发包人不能将水、电接 至施工现场而继续施工的,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计算并给予费用上的 补偿。003工地施工条件合同第8.2.5总述条款发包人和 承包人双方在此确认,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最终以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
17、工地现状为准,承包人应同意按照交地时当时工地施工条件的现状接受工地,并不得以现状与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的任何差异而要求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用词含糊,不 清楚,不具体。工地施工条件的现状是否为“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若未完成而要求施工单位施工,意味着工地现状与工地施工条件之间有差异,而最终以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工地现状为准,又是什么样的工地现状?(不具体)最终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工地现状应为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否则,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就意味着工地现状与工地施工条件之间有差异,应给予费用上的补偿。004发包人工作合同第8.2.5总述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此确认,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了上述现场踏勘工作,合同价
18、款中均将被认为已包含有工地现状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的全部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工期费用上的索赔。不具体,不明确。已包含有工地现状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的全部不可预见的风险,是指那些?那些风险费用不能索赔?在合同签订时的工地现状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改变,若实际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应给予费用上的索赔。005发包人工作合同第8.7条款如承包人发现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冲突、不合理之处或可能造成工程缺陷和损失的设计和工程因素(指富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的设计缺陷),合同价款不因指令解释而调整。不全面。若有经验的承包人因工作疏忽未发现设计缺陷并造成损失,责任由谁承担应该是:谁设计谁负责,谁施
19、工谁负责。应分清设计、施工的责任,主次或按比例分担。006承包人工作合同第9.19款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提出保护措施方案,批准后实施并承担费用。不明确,存在二义性。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文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能预见的承包人应承担费用。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地下管线和文物,应给予费用上的补偿。否则不予补偿。007安全防护 合同第21.1条款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范围不清楚。在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附近”是指建筑红线内还是红线外。应说明:对于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在建筑红线内影响施工的,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自理;在建筑红线外影响施工的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008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第23.5.3条款措施项目清单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措施价格是固定包死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调整。不论以后措施项目的 实际内容和工程量如何变化,措施项目清单部分的价格都不得调整。含糊,不具体。不论以后措施项目的实际内容和工程量如何变化,措施费用不得调整。是指“合同状态”“实际状态”还是“可能状态”。应分清签订合同时的状态(工程环境)合同实施时合同条件、工
21、程环境、实施方案等发生变化而发生的“可能状态”、“实际状态”。合同实施后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的“可能状态”,“实际状态”,措施费用不再调整。00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合同第28.5条款.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所发生的价款高出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低出部分需退还发包人。.不具体,未定量。价款高出或低出多少可执行此条款。应“所发生费用高出*万元以上由发包人承担;低出*万元以下退还发包人,*万元以上退还承包人”。代建制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一、 代建制: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期法人,按照合同约定全权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组织项目实施的一种
22、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的设立初衷就是解决政府权利与市场关系过度紧密的问题,是为了在这二者之间增加一个环节,把政府中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多余权利转移给市场主体。这个市场主体要能独立承担责任,就应得到切实的授权,就应具有项目实施期法人的地位。(1) 代建单位必须是项目实施期法人;(2) 决策阶段应用代建制的价值不大。决策阶段主要是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此阶段的工作内容很难量化,对代建单位的工作也很难约束。工程管理能力主要包括: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组织协调等(3) 代建制可用于任何项目(政府投资或
23、私人投资),但并不是任何项目都适合采用代建制;(4) 代建单位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5) 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全权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投资管理是代建单位的最重要管理内容。投资目标的实现是体现代建单位工作价值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推出代建制的一个主要原因。二、 工程项目管理:1、 工程项目管理是研究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目标策划和控制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的一门学科。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如何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策划(规划及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和过程,以使项目的费用、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尽可能好地实现。包括:
24、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设计方的项目管理、供货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2、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管理的运作方式。如EPC设计-采购-施工;CM模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雇佣CM经理,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DB模式:业主只选定唯一的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TKM模式:交钥匙工程,设计-建造方式,即由承包商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给业主的全套服务。PM项目管理模式:是指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
25、进行管理,。(1) 代建制;(2)咨询式项目管理模式;(3)总控式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站在投资主体的立场对项目建设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以尽可能好地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因此,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范畴。目前,在我国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3、 几种项目管理模式的区别:(1) 代建制的代建单位是项目实施期的法人,而其他项目管理模式中的项目管理单位都不是建设项目法人;(2) 代建单位要与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等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对这些单位进行直接组织管理和协调,而其他项目管理模式中的项目管理单位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与其他参建单位无直接的合同关系;(3) 代建制目前仅仅应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其他类型项目中还没有应用,而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目前已经在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代建单位的性质:是服务类企业。代建单位收取的只是管理费、咨询费和从节约投资中提成,承担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风险,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如经济上只承担投资控制的责任(控制投资概算内,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