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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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S024: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职工(含在册在岗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及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休假管理细则修订如下:一、探亲假(一)探亲假种类1.探配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制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
2、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16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以及父母双亡后的兄弟姐妹。(二)休假办法1.探亲假地域范围所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地域范围为另一方不在赣州市行政辖区内,且以县市为单位,以探亲地县城为终点,距离赣州市章贡区300公里以上者。2.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又不与职工同居一地的(居住在同一县域内视为一地,下同),由职工任选确定为探亲对象,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3.父母分
3、居两地的,由职工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但已经确定后不得再改变探亲对象。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5.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者,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从丧偶或离婚的第二年起享受本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6.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不固定地居住在兄弟姐妹处,探亲地点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7.职工在本院工作(含借调来院工作)或见习、学徒及普工熟练期满一年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8.职工既符合探配偶条件,又符合探父母条件者,不能在同一年同时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可错开时间分别享
4、受 (配偶和父母在同居一地的只享受其中一种)。9.符合本规定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结婚时,经批准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不再另给婚假。10.符合探亲条件在父母逝世的当年又未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再另给丧假。11.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妻已团聚,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未随军家属除外)。12.新婚当年(以结婚证为准)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和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13.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休完产假者,职工因其它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30天以上或休病假超过三个月者,或已休当年年休假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14.未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在本年度与父母连续团聚20天以上者,不能享受当年探父母待遇;在四年内因各种原因与父母连续团聚20天以上者,不能享受本期四年一次探父母待遇。15.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人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等,进修、学习或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16.学徒期、普工熟练期、实习、见习期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17.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三)探亲假期限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配偶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
6、可按最短路程给予路途假。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二、年休假(一)休假办法1.凡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的职工,除第(二)、(三)条所列情形外,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本学院调入未享受寒暑假除外) 。(5)当年已休探亲假(含四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6)休产假或人工流产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7)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人员。(8)当年已休晚婚假人员。(9)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7、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人员。(10)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人员。(11)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人员。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1)跨年度进修半年,则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3)参加医院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人员,应先休本人年休假,若当年累计参加的天数超过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或当年休完年休假后参加的,超过的天数或其累计参加天数多于下年度年休假时间,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4)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人员。(二)休假期限1.参加工作累计满
8、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不含假期内的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2.参加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备注:职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本人当年可休假的天数减去已休假的天数计算;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三、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初婚者,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婚假18天;再婚者,婚假3天。四、计划生育假(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符合法
9、定年龄规定的,产前产后给予产假90天,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已婚女子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二)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三)怀孕七个月(按公历月份计算)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内(十二个月内)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四)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7-12个月断乳者,随时断乳随时中断喂乳时间,人工喂养者,给半年喂乳
10、时间,每次喂乳时间同母乳喂养。(五)怀孕七个月(按公历月份计算)以上(含七个月)和产后婴儿死亡,女职工可享受正常生育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符合政策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未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不在此列),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不满二个月(含二个月)流产,给产假15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给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天。(八)带环受孕或经批准不上环受孕者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给假15天,但第二次开始算病假。未经批准,不上环怀孕者,人工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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