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补偿争议起诉书》4-劳动争议上诉状(员工)-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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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7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联系电话:010-8815案由:劳动争议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2、法院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09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
3、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
4、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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