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补偿争议起诉书》6-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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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鄂贵京,男,49岁,蒙古族,经理,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4号楼2单元2号。电话:13704756876邮编邮编:010022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地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1号。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请求事项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1980年8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年5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年8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
2、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年5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年8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年6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1993年6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
3、被申请人拒绝。1994年8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定给申请人。从1994年8月至2008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年5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00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00年到2005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2005年11月14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2008年9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199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1994年8月至2008年,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此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鄂贵京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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