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退运管理办法.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2年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退运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退运管理办法.doc(13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退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等六项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实际,公司修订完善了供用电管理、运输管理、主要固定设备管理、井下电气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等六项规定,原公司机运管理制度废止。现将六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 录 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2 第四章 供用电技术规定 2 第五章 生产用电管理 4 第六章 生活(置业公司)用电管理 6 第七章 转供电管理 7 第八章 电力直接交易管理 7 第九章 附 则 8 公司运输管理规定 9 第
2、一章 总 则 9 第二章 基础管理 9 第三章 轨道管理 11 第四章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12 第五章 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 15 第六章 斜巷管理 18 第七章 绞车安装 20 第八章 井下蓄电池充电硐室 21 第九章 连接装置 22 第十章 大件、长料装车固定管理规定 23 第十一章 架空乘人装置 24 第十二章 无极绳绞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28 第十三章 副井口运输安全 37 第十四章 齿轨卡轨车 39 第十五章 单轨吊 41 第十六章 采区辅助运输设备选型细则 46 第十七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54 第十八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59 公司主要固定设备管理规定 61 第一章 总 则 6
3、1 第二章 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61 第三章 主排水设备管理规定 67 第四章 主通风机管理规定 69 第五章 空气压缩机管理规定 70 第六章 瓦斯抽放泵管理规定 71 第七章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73 第八章 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管理规定 74 第九章 工业锅炉管理规定 76 第十章 制氮机管理规定 80 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82 第一章 总 则 8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82 第三章 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83 第四章 电缆管理 84 第五章 井下供电系统 86 第六章 电气保护 88 第七章 电气设备 91 第八章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操作 92 第九章 局扇
4、自动切换开关管理规定 94 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100 第一章 总 则 100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业务范围 100 第三章 设备更新 103 第四章 订货管理 103 第五章 新设备引进与应用 104 第六章 基础管理 107 第七章 仓储管理 110 第八章 报废与残体回收 111 第九章 统计管理 112 第十章 设备大修管理 112 第十一章 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制度 113 第十一章 附 则 113 公司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规定 114 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供用电安全,降低用电成本,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5、含托管单位)内部生产、生活供用电及转供用电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机运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关于供用电的政策法规,制定公司供用电管理制度。 2.对所属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对所属单位电力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3.负责编制公司原煤电力成本建议指标。 4.负责电力报表的汇总及上报。 5.参与审查公司供用电设施更新、技术改造方案。 6.参与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公司所属矿(厂)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运营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供用电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35kV(110kV)及以下供
6、电线路、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 3.负责本单位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用电指标的制定、分解、分析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单位电费结算业务。 6.定期向公司报送电力报表。 7.参与电力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置业公司职责: 1.置业公司应建立供用电管理体系,负责供用电安全和经济运行管理,负责电力指标成本的控制和完成。 2.各置业分公司供用电的管理范围为:矿地面35kV变电所内、生活区6kV高压柜负荷侧以下的所有用电设备和线路。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第六条 各矿(厂)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矿(厂)供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供用电管理职责,
7、提高安全供用电保障能力,降低电力成本。 第七条 各矿(厂)供用电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电力成本负责,应及时分析、总结本矿(厂)各生产系统和用电单位的电力指标完成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力消耗定额体系。 第八条 各矿(厂)应建立覆盖所有用电系统的考核办法。根据生产安排,将电力成本指标纵向分解到各用电单位、生产系统,并逐月考核。 第九条 各级用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负荷变化情况,遇特殊情况及时调整电力成本指标。 第十条 各矿(厂)应建立覆盖所有用电网络的用电管理员机制,用电管理员负责监管、检查本单位电力指标完成及供用电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矿(厂)每月应进行一次用电情况分析,对照指标分
8、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分析情况报公司机运部;公司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用电分析会,综合分析公司用电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章 供用电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的变压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各矿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夏季高温季节,各矿应针对主要供用电设备、长期重载设备以及老旧设备的运行特点,编制并执行高温状况下设备运行的特殊技术措施,防止设备超温、超负
9、荷运行,确保矿井输变电装置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对输变电设备(尤其矿井35kV、110kV线路、风井线路)的定期巡视(周期为每月一次)、夜间巡视、故障巡视以及在恶劣气候和重要保电时期的特巡工作。做好防雷、防雨、防火、防污闪等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重载、大档距、交叉跨越线路导线弧垂和交叉跨越距离的检测和线路走廊的清理。 第十六条 各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经济、高效、低耗、合理的电力运行模式及管理机制。加大调荷避峰力度,多用低谷电、控制平段电、少用高峰电,提高负荷率、低谷比和力率。 第十七条 供用电管理工作应做到“五清、四定、三落实”。 五清即供用电设备、用户清;各用户、设备用电性质、规律清;各用
10、户、设备用电负荷、容量、线损大小清;各种电耗及其升降原因清;浪费电力及不合理用电状态清。 四定即定单耗(企业综合电耗、原煤生产电耗、洗煤电耗等);定用电量;定电力负荷;定用电时间。 三落实即组织落实、指标落实、措施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主排水泵、压风机、抽风机、瓦斯抽采泵等大功率设备的效率监测,对效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必须维修、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及生产系统的延伸、改造或新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机电、运输、用电管理等部门参与审查,进一步优化、简化系统,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利用,节约电能;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大力开展节电降耗改造工作。 各矿(
11、厂)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模式对现有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前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论证技术改造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效益,报公司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矿(厂)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降低综合平均电价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生产班次安排,大型固定设备运行时段、最大负荷控制、功率因数管理等。 第五章 生产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新采区、新系统的供用电系统,应依照安全、节能的原则设计,合理选型设备,从源头杜绝浪费。 第二十三条 井下用电管理: 1.用电单位应根据审查后的供电设计提出用电申请,矿用电管理部门根据设计负荷,结合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负荷变化,审批相适应的计量设备(或带
12、有计量表的开关)。矿用电管理部门参与计量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确保计量设备准确。矿用电管理部门现场将计量设备铅封并抄留表底。 2.矿用电管理部门应按旬抄表并对用电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用电单位对所用计量设备的准确性有疑问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矿用电管理部门组织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用电单位不得私自搭接、拆除、挪移计量设备,用电负荷或用电线路需要变化时,须提前申请,经矿用电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3.各矿应制定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办法,定期对井下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杜绝计量设备损坏、私自改动计量装置、私自增减负荷现象。 4.计量点的设置应科学合理,便于用电考核。原则上,应按用电单位
13、设置计量点,当两个以上单位共用计量点时,要明确用电量的分配办法。 5.各用电单位应执行分时用电,做好避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分时用电政策降低电价: 1.原则上,检修安排在高峰时段,生产安排在低谷时段。 2.发挥井下水仓的储水能力,利用低谷时段排水,减少平段时段的排水时间,禁止在高峰时段排水。 井下主水仓的有效容积应保持在设计容积的60以上。 正常情况下,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的启动要服从本矿电力调度人员的指挥,避免大功率设备同时启动,控制最大负荷。 3.根据生产需要和用风规律,应及时调整压风机的运行时间和运行台数。高峰时段、交接班期间,应减少压风机的使用台数、时间及开停次数。 4.充分利用
14、各类煤仓的储煤功能,低谷时段全部用于生产,集中出煤。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电措施: 1.井下照明装置应推广使用LED冷光源,井下无人工作的场所严禁长明灯。 2.逐步完善分时计量装置,做好各主要供用电系统的月度电能平衡工作,控制线损、变损。 3.加强主副井提升管理。副井提升物料时,车辆必须装满;提升人员时,应定时、定人数。无特殊情况严禁空钩运行。 4.除检修期间必要的试车外,所有生产设备严禁开空车。 5.井下局扇功率应根据实际需要分时间段选择,逐步增加能力,避免浪费。 6.明确辅助生产用电管理的主体责任,禁止辅助生产用电无指标、无考核、无管理。应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安排路灯等公共照明开关灯时间,做到
15、分时控制、区别控制;加强办公区域及地面车间用电管理,杜绝灯长明、扇常转、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 7.矿驻工人村单位(含工人村内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单身宿舍、体育场、职教科、电视台等)、公司驻工人村单位(救护大队、培训中心等)等用电必须有计划、有考核。 第六章 生活(置业公司)用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方矿井不承担置业(分)公司任何电力成本费用。置业(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用电户,应与矿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并结算电费,其用电应接受矿用电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七条 矿35kV变电所向置业分公司供电的生活区6kV高压柜关口表为矿与置业分公司结算表计,置业公司与矿用电管理部门、纪委、经管部
16、门按月度共同抄见的高压关口表数字,作为当月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矿以关口表电度指数加上变线损,乘以当月矿综合电价(含税)向置业公司结算当月电费,计算公式:电费=(本月电度数+本月电度数变线损率)本月综合电价。 变线损率以矿井实际变线损率为准,变线损率无法确认时,按7%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电: 1.鼓励居民使用社会电网用电。 2.置业公司应结合居民生活规律制定公共照明管理细则,定时间、定电量并明确责任人。严禁工人村亮丽工程用电,严控路灯、广场照明灯的数量和照明时间。 3.大力宣传实施分时电价的作用和意义,促进居民养成“低谷时段多用电、高峰时段少用电”的习惯。 第三十条 工人村所有供
17、电必须装表计量。矿属驻工人村的单位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和置业公司进行电费结算。工商、税务、派出所等地方单位用电均属置业公司管理和收费。 第七章 转供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生产矿井向公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社区、村庄转供电。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的临时转供电,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划分责任边界:施工单位的用电安全由其自身负责;各矿(厂)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但不承担任何转供电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矿井临时施工用电价格按安徽省目录电价执行,线变损可在总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12%的损耗电量。 第八章 电力直接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开展电力直接
18、交易,降低电力成本。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采用电力直接交易。 申请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发改委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电力直接交易的领导工作。机运部、电力部负责研究国家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政策,负责协调电力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矿(厂)应成立电力直接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用电管理的矿领导任组长,用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电力直接交易实施工作。 公司各用电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电力直接交易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19、、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各交易意向单位的让利幅度,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预选电力直接交易对象,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用电单位应按照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规定,编制分月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计划,每月进行电费结算。 第三十八条 各用电单位每月应对余缺电量进行分析,制定余缺电量平衡计划并上报公司机运部。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降低最大负荷,提高负荷率,年利用小数目标达到5000小时。 第四十条 各用电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及时预测用电量变化情况,进行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分析和调整,参与年度交易电量的调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实施错峰、避峰等措
20、施。 第四十二条 瓦斯电厂电量、电力优化配置电量不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供用电管理规定(机运202014号附件5)同时废止。 公司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矿区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完善运输管理制度,建立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安全状况的动态监督检查机制,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对
21、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先管理、后使用,管理不留盲区;对运输系统存在的各种隐患,先整改、后使用,现场不留隐患。 第三条 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积极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有定期(季度)更新的运输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 第五条 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以下运输管理台帐。 1.矿车管理台帐 2.特种车辆管理台帐 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4.斜巷运输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 (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 (1)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 (2)提升系统图: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
22、装位置。 (3)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 (4)绞车的最大提升重量和最大串车提升数量。 (5)供电系统图。 第六条 斜巷运输要有选型设计,经审批后再安装。 选型设计内容:绞车、钢丝绳有选型计算书,计算书存档管理,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 采区主要运输斜巷(主要绞车道)的提升绞车应选直径为1.2m以上的提升绞车。 第七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要根据实测的破断力总和及实际最大静载荷进行校验,并把钢丝绳的检验报告进行存档管理。 第八条 大型运输设备及设施(如单轨吊、齿轨卡轨车
23、、大型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由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改变设备、设施(如单轨吊、齿轨卡轨车、大型绞车、井口操车等)原设计性能的,必须将改造方案上报公司机运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斜巷管理制度: 1.选型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绞车的选型设计内容,绞车的选型设计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 2.安装验收:小绞车安装完毕后,必须由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大型设备经矿验收后上报公司,按第八条执行),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单位使用。 3.使用、维护制度:小绞车使用实行“申请制”和“上锁管理”,各单位使用设备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 集团公司 机运 管理 规定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