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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退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等六项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实际,公司修订完善了供用电管理、运输管理、主要固定设备管理、井下电气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等六项规定,原公司机运管理制度废止。现将六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 录 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2 第四章 供用电技术规定 2 第五章 生产用电管理 4 第六章 生活(置业公司)用电管理 6 第七章 转供电管理 7 第八章 电力直接交易管理 7 第九章 附 则 8 公司运输管理规定 9 第
2、一章 总 则 9 第二章 基础管理 9 第三章 轨道管理 11 第四章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12 第五章 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 15 第六章 斜巷管理 18 第七章 绞车安装 20 第八章 井下蓄电池充电硐室 21 第九章 连接装置 22 第十章 大件、长料装车固定管理规定 23 第十一章 架空乘人装置 24 第十二章 无极绳绞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28 第十三章 副井口运输安全 37 第十四章 齿轨卡轨车 39 第十五章 单轨吊 41 第十六章 采区辅助运输设备选型细则 46 第十七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54 第十八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59 公司主要固定设备管理规定 61 第一章 总 则 6
3、1 第二章 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61 第三章 主排水设备管理规定 67 第四章 主通风机管理规定 69 第五章 空气压缩机管理规定 70 第六章 瓦斯抽放泵管理规定 71 第七章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73 第八章 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管理规定 74 第九章 工业锅炉管理规定 76 第十章 制氮机管理规定 80 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82 第一章 总 则 8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82 第三章 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83 第四章 电缆管理 84 第五章 井下供电系统 86 第六章 电气保护 88 第七章 电气设备 91 第八章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操作 92 第九章 局扇
4、自动切换开关管理规定 94 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100 第一章 总 则 100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业务范围 100 第三章 设备更新 103 第四章 订货管理 103 第五章 新设备引进与应用 104 第六章 基础管理 107 第七章 仓储管理 110 第八章 报废与残体回收 111 第九章 统计管理 112 第十章 设备大修管理 112 第十一章 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制度 113 第十一章 附 则 113 公司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规定 114 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供用电安全,降低用电成本,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5、含托管单位)内部生产、生活供用电及转供用电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机运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关于供用电的政策法规,制定公司供用电管理制度。 2.对所属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对所属单位电力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3.负责编制公司原煤电力成本建议指标。 4.负责电力报表的汇总及上报。 5.参与审查公司供用电设施更新、技术改造方案。 6.参与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公司所属矿(厂)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运营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供用电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35kV(110kV)及以下供
6、电线路、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 3.负责本单位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用电指标的制定、分解、分析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单位电费结算业务。 6.定期向公司报送电力报表。 7.参与电力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置业公司职责: 1.置业公司应建立供用电管理体系,负责供用电安全和经济运行管理,负责电力指标成本的控制和完成。 2.各置业分公司供用电的管理范围为:矿地面35kV变电所内、生活区6kV高压柜负荷侧以下的所有用电设备和线路。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第六条 各矿(厂)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矿(厂)供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供用电管理职责,
7、提高安全供用电保障能力,降低电力成本。 第七条 各矿(厂)供用电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电力成本负责,应及时分析、总结本矿(厂)各生产系统和用电单位的电力指标完成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力消耗定额体系。 第八条 各矿(厂)应建立覆盖所有用电系统的考核办法。根据生产安排,将电力成本指标纵向分解到各用电单位、生产系统,并逐月考核。 第九条 各级用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负荷变化情况,遇特殊情况及时调整电力成本指标。 第十条 各矿(厂)应建立覆盖所有用电网络的用电管理员机制,用电管理员负责监管、检查本单位电力指标完成及供用电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矿(厂)每月应进行一次用电情况分析,对照指标分
8、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分析情况报公司机运部;公司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用电分析会,综合分析公司用电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章 供用电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的变压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各矿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夏季高温季节,各矿应针对主要供用电设备、长期重载设备以及老旧设备的运行特点,编制并执行高温状况下设备运行的特殊技术措施,防止设备超温、超负
9、荷运行,确保矿井输变电装置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对输变电设备(尤其矿井35kV、110kV线路、风井线路)的定期巡视(周期为每月一次)、夜间巡视、故障巡视以及在恶劣气候和重要保电时期的特巡工作。做好防雷、防雨、防火、防污闪等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重载、大档距、交叉跨越线路导线弧垂和交叉跨越距离的检测和线路走廊的清理。 第十六条 各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经济、高效、低耗、合理的电力运行模式及管理机制。加大调荷避峰力度,多用低谷电、控制平段电、少用高峰电,提高负荷率、低谷比和力率。 第十七条 供用电管理工作应做到“五清、四定、三落实”。 五清即供用电设备、用户清;各用户、设备用电性质、规律清;各用
10、户、设备用电负荷、容量、线损大小清;各种电耗及其升降原因清;浪费电力及不合理用电状态清。 四定即定单耗(企业综合电耗、原煤生产电耗、洗煤电耗等);定用电量;定电力负荷;定用电时间。 三落实即组织落实、指标落实、措施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主排水泵、压风机、抽风机、瓦斯抽采泵等大功率设备的效率监测,对效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必须维修、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及生产系统的延伸、改造或新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机电、运输、用电管理等部门参与审查,进一步优化、简化系统,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利用,节约电能;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大力开展节电降耗改造工作。 各矿(
11、厂)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模式对现有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前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论证技术改造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效益,报公司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矿(厂)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降低综合平均电价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生产班次安排,大型固定设备运行时段、最大负荷控制、功率因数管理等。 第五章 生产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新采区、新系统的供用电系统,应依照安全、节能的原则设计,合理选型设备,从源头杜绝浪费。 第二十三条 井下用电管理: 1.用电单位应根据审查后的供电设计提出用电申请,矿用电管理部门根据设计负荷,结合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负荷变化,审批相适应的计量设备(或带
12、有计量表的开关)。矿用电管理部门参与计量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确保计量设备准确。矿用电管理部门现场将计量设备铅封并抄留表底。 2.矿用电管理部门应按旬抄表并对用电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用电单位对所用计量设备的准确性有疑问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矿用电管理部门组织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用电单位不得私自搭接、拆除、挪移计量设备,用电负荷或用电线路需要变化时,须提前申请,经矿用电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3.各矿应制定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办法,定期对井下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杜绝计量设备损坏、私自改动计量装置、私自增减负荷现象。 4.计量点的设置应科学合理,便于用电考核。原则上,应按用电单位
13、设置计量点,当两个以上单位共用计量点时,要明确用电量的分配办法。 5.各用电单位应执行分时用电,做好避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分时用电政策降低电价: 1.原则上,检修安排在高峰时段,生产安排在低谷时段。 2.发挥井下水仓的储水能力,利用低谷时段排水,减少平段时段的排水时间,禁止在高峰时段排水。 井下主水仓的有效容积应保持在设计容积的60以上。 正常情况下,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的启动要服从本矿电力调度人员的指挥,避免大功率设备同时启动,控制最大负荷。 3.根据生产需要和用风规律,应及时调整压风机的运行时间和运行台数。高峰时段、交接班期间,应减少压风机的使用台数、时间及开停次数。 4.充分利用
14、各类煤仓的储煤功能,低谷时段全部用于生产,集中出煤。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电措施: 1.井下照明装置应推广使用LED冷光源,井下无人工作的场所严禁长明灯。 2.逐步完善分时计量装置,做好各主要供用电系统的月度电能平衡工作,控制线损、变损。 3.加强主副井提升管理。副井提升物料时,车辆必须装满;提升人员时,应定时、定人数。无特殊情况严禁空钩运行。 4.除检修期间必要的试车外,所有生产设备严禁开空车。 5.井下局扇功率应根据实际需要分时间段选择,逐步增加能力,避免浪费。 6.明确辅助生产用电管理的主体责任,禁止辅助生产用电无指标、无考核、无管理。应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安排路灯等公共照明开关灯时间,做到
15、分时控制、区别控制;加强办公区域及地面车间用电管理,杜绝灯长明、扇常转、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 7.矿驻工人村单位(含工人村内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单身宿舍、体育场、职教科、电视台等)、公司驻工人村单位(救护大队、培训中心等)等用电必须有计划、有考核。 第六章 生活(置业公司)用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方矿井不承担置业(分)公司任何电力成本费用。置业(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用电户,应与矿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并结算电费,其用电应接受矿用电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七条 矿35kV变电所向置业分公司供电的生活区6kV高压柜关口表为矿与置业分公司结算表计,置业公司与矿用电管理部门、纪委、经管部
16、门按月度共同抄见的高压关口表数字,作为当月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矿以关口表电度指数加上变线损,乘以当月矿综合电价(含税)向置业公司结算当月电费,计算公式:电费=(本月电度数+本月电度数变线损率)本月综合电价。 变线损率以矿井实际变线损率为准,变线损率无法确认时,按7%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电: 1.鼓励居民使用社会电网用电。 2.置业公司应结合居民生活规律制定公共照明管理细则,定时间、定电量并明确责任人。严禁工人村亮丽工程用电,严控路灯、广场照明灯的数量和照明时间。 3.大力宣传实施分时电价的作用和意义,促进居民养成“低谷时段多用电、高峰时段少用电”的习惯。 第三十条 工人村所有供
17、电必须装表计量。矿属驻工人村的单位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和置业公司进行电费结算。工商、税务、派出所等地方单位用电均属置业公司管理和收费。 第七章 转供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生产矿井向公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社区、村庄转供电。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的临时转供电,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划分责任边界:施工单位的用电安全由其自身负责;各矿(厂)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但不承担任何转供电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矿井临时施工用电价格按安徽省目录电价执行,线变损可在总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12%的损耗电量。 第八章 电力直接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开展电力直接
18、交易,降低电力成本。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采用电力直接交易。 申请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发改委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电力直接交易的领导工作。机运部、电力部负责研究国家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政策,负责协调电力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矿(厂)应成立电力直接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用电管理的矿领导任组长,用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电力直接交易实施工作。 公司各用电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电力直接交易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19、、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各交易意向单位的让利幅度,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预选电力直接交易对象,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用电单位应按照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规定,编制分月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计划,每月进行电费结算。 第三十八条 各用电单位每月应对余缺电量进行分析,制定余缺电量平衡计划并上报公司机运部。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降低最大负荷,提高负荷率,年利用小数目标达到5000小时。 第四十条 各用电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及时预测用电量变化情况,进行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分析和调整,参与年度交易电量的调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实施错峰、避峰等措
20、施。 第四十二条 瓦斯电厂电量、电力优化配置电量不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供用电管理规定(机运202014号附件5)同时废止。 公司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矿区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完善运输管理制度,建立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安全状况的动态监督检查机制,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对
21、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先管理、后使用,管理不留盲区;对运输系统存在的各种隐患,先整改、后使用,现场不留隐患。 第三条 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积极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有定期(季度)更新的运输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 第五条 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以下运输管理台帐。 1.矿车管理台帐 2.特种车辆管理台帐 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4.斜巷运输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 (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 (1)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 (2)提升系统图: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
22、装位置。 (3)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 (4)绞车的最大提升重量和最大串车提升数量。 (5)供电系统图。 第六条 斜巷运输要有选型设计,经审批后再安装。 选型设计内容:绞车、钢丝绳有选型计算书,计算书存档管理,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 采区主要运输斜巷(主要绞车道)的提升绞车应选直径为1.2m以上的提升绞车。 第七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要根据实测的破断力总和及实际最大静载荷进行校验,并把钢丝绳的检验报告进行存档管理。 第八条 大型运输设备及设施(如单轨吊、齿轨卡轨车
23、、大型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由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改变设备、设施(如单轨吊、齿轨卡轨车、大型绞车、井口操车等)原设计性能的,必须将改造方案上报公司机运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斜巷管理制度: 1.选型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绞车的选型设计内容,绞车的选型设计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 2.安装验收:小绞车安装完毕后,必须由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大型设备经矿验收后上报公司,按第八条执行),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单位使用。 3.使用、维护制度:小绞车使用实行“申请制”和“上锁管理”,各单位使用设备时,
24、必须执行“申请制”。小绞车执行日检制度,检修、维修必须明确单位,责任到人,并有详细检修记录。 4.交接:设备交接时必须填写移交单,由管理单位牵头,双方签字验收。 5.牌板管理:要做到绞车型号及相关参数、轨道参数、使用地点、使用管理单位、包机人等内容明确;并现场悬挂。40kW及以上绞车现场还应悬挂绞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6.监督检查:矿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关于斜巷绞车和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 7.各矿小绞车从选型计算、安装、验收、交接、使用等资料必须归口到一个单位统一建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制度:各矿运输专业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包括信号工、把钩工、押车工、各类绞车司机(
25、架空乘人装置、内齿轮绞车、绞车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限及时进行复训。 第三章 轨道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及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轨道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不得使用非标准道岔,井下的道岔必须采用电动或气动操作机构,并且控制道岔操作机构的位置距离道尖前后应不小于2m。 主要运输线路的道岔必须安装岔位显示装置。 第十三条 轨道要定期巡查维护,维护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有杂拌道,轨道端头及轨道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方式切割。不同型号的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过渡变头或异型夹板,主要运
26、输倾斜井巷要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第十四条 倾斜运输必须设置托绳轮,托绳轮要安装牢固、部件齐全、转动灵活;托绳轮规格、间距符合设计和现场使用要求,以不磨轨枕为准;变坡点处应增加托绳轮并提高托绳轮强度。 第十五条 变坡点使用的拱弯道、底弯道要圆滑过渡,禁止采用截道搭接,过渡段两端留有500mm以上的直道,以保证与直轨的可靠连接。拱弯道、底弯道的曲率半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9m。 第十六条 斜巷轨枕间距不得大于800mm,并与钢轨垂直,接头处无失效,道渣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 第十七条 主要串车提升斜巷道岔装置要实现远程控制,把钩人员不得进入斜巷操作道岔。 第四章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八
27、条 运输线路要求: 1.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及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规定。 2.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3.地面轨道机车运输线路实行封闭式管理,杜绝人员穿越、翻越轨道,地面轨道机车运输线路所有的平交道路口、井下运输大巷各联巷口及各弯道两侧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完好。 4.主要运输线路联巷口及各车场副道两端必须装设阻车装置,并保持常闭,同时要求阻车装置位置与警冲标对应,车辆停放时,应放在阻车装置远离主要运输线路侧。 5.主要运输线路要有充足的照明。 6.在翻车机和副井罐笼正常进车的轨道线路补车范围内,应安装车辆限高
28、和限宽装置。 7.摘挂钩地点、机车运行的车场副道应具备电机车运行安全空间,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在大巷中行走时必须要走人行道,且巷中要设有明确行人标识,当车辆从行人旁边通过时,行人必须目视车辆,做到车来人停;如果人行道宽度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的,矿要有具体安全措施,必须做到车来人进躲避硐,车过人行。 9.地面架线平交道口的两侧必须安装防护门,且应安设架线自动升降系统;没有安装自动升降系统的,防护门开启后必须能断开该段架线的电源。 10.摘挂钩作业必须在车辆静止的情况下进行,在摘挂钩区域内,轨道要保持水平,不得使摘挂钩后的车辆自行滑动。 11.应设置固定的摘挂钩区域,该区域两端要设置阻
29、车装置,并悬挂标识牌,进行摘挂钩作业时,必须关闭两端阻车装置。 需要临时摘挂钩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并瞭望前后方轨道,无危险车辆时,方可摘挂钩。 12.不得在推车机、补车机运行区域内进行摘挂钩作业。 13.预警信号(声、光)装置(含所有其它设备的预警信号装置),预警提前于设备启动的时间不少于5秒。所有预警装置必须保证完好,预警声、光要保持清晰、明显,并能全面覆盖设备运行区域。 第十九条 机车的使用和矿车的检查维修要求 1.矿必须明确电机车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机车的测试按煤矿安全规程执
30、行,测试不合格的机车禁止使用。 4.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运行车辆在停车前,必须发出停车信号。 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操纵手把转至零位,取下换向手把自己保管,扳紧停车制动,但不得关闭车灯;离开作业现场必须关门上锁。 机车门窗要进行防护,确保人员不能将手伸进驾驶室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6.矿井
31、的各种入井矿用车辆每月至少要检查维修一次,并有详细记录。不完好的车辆要及时退出使用。 车辆完好标准:车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不大于2mm,车耳无裂纹,车耳销与车架连接齐全牢固,连接碰头与车体焊接牢固,两端必须配置防脱销和碰头,每端碰头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部件齐全,没有严重变形和破损。 7.要明确规定在运送大件、特殊材料、矿车等不同条件下,机车的运行速度、挂车数量,运送大件、超高、超长、超宽物料时,要编制专用措施。 机车运送大件车辆的连接装置要满足强度要求,连接装置不得有弯曲变形等缺陷。 8.双司控机车只能具备与机身位置相反方向的单方向开车功能。 9.需要用机车抵车时,车辆的最前端
32、必须设置监视人员,在确认车辆运行轨道前方没有人员、障碍物,轨道状况完好,道岔位置正确且闭合紧密后,方可抵车,抵车速度不得超过0.5m/s;监视人员与机车司机之间要有联系信号,抵车过程中发现异常立即联系机车司机停车,监视人员距离车辆的距离不得低于十米,且不得站在轨道上。 第二十条 平巷人车、人力推车和电机车顶车管理规定 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车辆启动或停止时,机车司机和人车押车工必须要发出互应信号。人车应采用推拉式车门,车门下部封闭高度不小于500mm,关门时,应有可靠闭锁机构。 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同一个停车点,人员只能单边上下。 3.人力推车时
33、,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推车前,要明确推车行驶的路线区段,经井下调度站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推车。 4.地面滚笼房、选矸楼、副井上、下口及井下主要斜巷上、下口车场的进车区域,必须装设两道气动或液动阻车器,两道阻车器之间实现反向联动,且后阻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若安装补车机的,补车机必须与第一道阻车器之间实现电气闭锁;在上述区域外口及里端人员作业处,必须装设顶车联系信号和语言报警装置;电机车向上述区域抵车前,电机车司机必须用信号联系里端的作业人员,在得到允许抵车的信号后,电机车司机方可抵车,语言报警装置在抵车的过程中必须能正常报警。 第五章 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 第二十一条 斜巷
34、串车提升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各类挡车装置。 斜巷长度大于30m时,上口必须装设联动保险档。 斜巷长度不大于30m时,上下口的阻车装置必须实现联动。 内齿轮绞车应与斜巷上口安全档之间实现电气闭锁。 斜巷上部为平车场时,在距变坡点上口联动保险档略大于保险档工作半径处设置一道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斜巷下口挡车栏安装在变坡点向上510m处。 安装1.2m以下绞车的斜巷,如果斜巷倾角大于3,连续斜长大于80m,要装设跑车防护装置。1.2m及以上绞车,上部为平车场时,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跑车防护装置应与绞车联动。 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二十二条 斜巷跑车防护装置
35、,必须指定专人按期检修和试验,确保装置处于灵敏可靠状态。试验周期不超过一周(常闭式自动跑车防护装置除外),并有记录,试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1.2m及以上绞车串车提升的斜巷,必须安装具有缓冲功能的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视频监视、道岔远程控制,并安设可靠的防过卷装置。 第二十四条 新设计采区主要斜巷(上、下山)的上部车场必须采用甩车场,下部车场与大巷之间的缓冲距离要符合设计规范;各车场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设置在道岔岔心相对的上(下)山的巷道侧),其宽度不小于1.2m,深度不小于0.7m,高度不小于1.8m。 新设计的主要斜巷要报公司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采区内部非主要斜巷“上部
36、车场”推荐使用甩车场,不能采用甩车场的“上部平车场”有关尺寸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斜巷的倾角设计要控制在625之间。 上部平车场线路坡度应以35向变坡点方向上坡。 变坡点到绞车的距离不小于一钩串车长加7m。 甩车场的信号硐室设置在道岔岔心相对的上(下)山的巷道侧。 曲线半径选择: 综采: 平曲线、竖曲线均不小于12m,炮采:平曲线不小于6m,竖曲线不小于9m。 各平车场及甩车场要统一建档、挂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必须使用带有防护罩的双滑轮组,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导向滑轮的额定拉力
37、要大于钢丝绳的最大拉力。导向轮选型、固定、检查维修、提升载荷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山掘进工作时,在矿车停止位置下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下山掘进工作时,矿车停止位置上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挡车装置的动态位置。 第二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与绞车联动的红灯。红灯安设在斜巷上下口及各车场安全挡以外、斜巷每个躲避硐口,红灯要悬挂在显著地点,保证
38、行人在接近斜巷时能清楚地看到红灯。 所有提升兼行人的斜巷,在斜巷中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 第三十条 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第三十一条 多水平提升的倾斜井巷,必须使用多水平提升信号装置。双钩提升的应设置有错码信号。各车场与绞车房之间的信号必须集中统一转发。 绞车信号必须采用声光信号,严禁串接信号,每台绞车只允许一处信号能直接发到绞车司机,严禁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代替信号。 第三十二条 斜巷信号、道岔、阻车器、挡车栏等设施必须在信号硐室内操作,电话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内。操作机构上要有管理责任牌。 第三十三条
39、信号装置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必须装有消音器,且距信号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三十四条 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要装设顶车信号和机车停车终点位置标志。 第三十五条 小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六章 斜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倾斜井巷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 第三十七条 新斜巷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八条 井下主要斜巷高差超过50m时,必须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装置运送人员。巷道设计要预留乘人装置的安装空间,为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40、 乘人装置必须有选型设计、安装设计、安装验收,并经过试运行,在满足设计要求和运行环境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运人倾斜巷道内要有照明,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上下人地点要有充分照明,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 第四十条 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提升过程中如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件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严禁不带电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第四十一条 斜巷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业务流程和管理制
41、度,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严格规定提升容器的一次牵引数量及提升载荷。系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技术措施。 每次运送材料时,必须指定当班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斜巷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斜巷运送特殊物料时必须配套使用合格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 提升大件、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物料时,要编制专用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绞车的速度;必须有干部跟班,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提前检查运输路线,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绞车提升作业时,巷道内严禁有行人和其它作业。在斜巷内处理车辆掉道时,必须按照措施施工,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严禁脱钩处理。 斜巷内严禁摘掉钩头和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 在斜巷运输线路中进行
42、其他作业时,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其内容应包括:基本状况、施工时间和地点、施工方法与步骤、施工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作业负责人和劳动组织、主要危险源、验收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点同时施工。 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跑物料、矸石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机轨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要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 封闭式管理巷道各通道口应悬挂禁止行人警示牌板。 第四十六条 倾斜井巷设计时,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要求留有停(存)车场。严禁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 提升轨道有转弯区段时
43、,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并在转弯巷道内侧装设能转动的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和巷道。 第四十九条 在同一条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条 内齿轮小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提升时,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严禁使用同一部绞车双向牵引。 第五十一条 绞车停用时,绞车电源控制开关手把必须处于分断位置或将绞车的控制按钮上锁。 第五十二条 禁止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 第五十三条 在斜巷中布置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保护绞车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影响绞车的正常运行。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操作的要求,并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44、五十四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载使用提升设备。 第七章 绞车安装 第五十五条 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并有充足的照明。内齿轮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m。 第五十六条 井下斜巷运输应选用25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不得使用11.4kW小绞车。新购置的内齿轮绞车应有紧急制动功能。 内齿轮绞车(含慢速绞车)安装应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基础及安装必须有设计,有施工和验收记录,绞车的基础、安装方式、固定方式要满足绞车的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第五十七条 内齿轮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
45、根绳,固定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第五十八条 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至少要用2个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长度不得超过绞车铭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为所用钢丝绳直径的2.5倍以上,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钢丝绳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锈蚀等现象。 第五十九条 内齿轮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mm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 第六十条 40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必须设置排绳装置。 第六十一条
46、变频绞车的供电应采用有效措施隔离谐波对电源的污染(可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及控制电缆采用屏蔽电缆,变频及其控制设备要单独可靠接地。 第八章 井下蓄电池充电硐室 第六十二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六十三条 充电硐室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设备和物料,门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第六十四条 充电硐室内消防设施必须齐全,配备2
47、个合格的灭火器和不少于0.2m3黄砂。 第六十五条 充电硐室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六条 充电硐室必须备有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必须配备充电工穿戴的防护用品;必须配备蓄电池的起吊工具。 第六十七条 充电房内应悬挂充电工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蓄电池管理制度等牌版。 第九章 连接装置 第六十八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器,连接器的选型及试验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要求。对于试验合格的连接器要有永久标志,试验资料要求集中管理并建档存放。变更连接器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最大静荷重重新进行校验。 平巷矿车使用的连接链的要求:所选棒料的直径不得小于28mm;采用的焊接链,其焊接处的直径应不小于棒料的直径,也应不大于实际棒料直径的1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线部分,焊接链表面应光洁,焊口处不允许有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采用的锻造链,其表面应光洁、无裂纹。 平巷矿车使用的连接链严禁在斜巷内使用。 第六十九条 绞车钢丝绳、链环和插销的试验应明确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内齿轮小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采用钢丝绳绳卡做提升勾头时,绳卡的数量要根据钢丝绳直径确定,钢丝绳直径10mm设3个,1020mm设4个,2126mm设5个,2536mm设6个,3640mm设7个,卡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