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邀约游泳 溺水事故教育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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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学生共同邀约游泳溺水身亡,学校及共同邀约人是否有责任?案例一下河游泳 同学溺亡 邀约者被判担责202021年10月11日04:45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21年4月23日下午,小刘和小黄、小张等5名同学在郫县唐元镇街上玩,后小黄提议并邀约小刘等其他5名同学一同到唐元镇境内的柏条河游泳,小黄先下河,并说“每个人都要洗,谁不下来我就把他拖下来。后小刘和其他4名同学陆续下河,小刘在游泳过程中溺水。在小刘溺水过程中,小黄、小王、小代3名同学曾游向小刘试图援救,但因力气小和水流急未成功,小张曾向小刘扔一泡沫援救,但小刘未抓住,另一同学到岸上附近一房屋找人求救,但该房屋没有人。小刘死亡后,小黄等5
2、名同学将小刘的衣服烧掉,手机、钥匙等扔到河里,并在家长和学校教师追问小刘下落时,谎称没有和小刘在一起。5月1日,小刘的尸体浮出水面后被发现。8月5日,郫县法院受理了此案。9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审理此案的张法官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承当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黄有没有责任?张法官认为,本案被告小黄事发时不满16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知道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却提议和邀约死者小刘和其他几名未成年人下河游泳,并要求每人都要下河,小黄提议和邀约小刘等游泳的行为存在过错
3、,且该过错是造成小刘溺水死亡的次要原因。死者小刘及其父母有没有责任?张法官认为,死者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在别人的邀约下无视平安,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且其监护人疏忽监管责任,也存在过错,这也是造成小刘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根据以上原因分析,并结合本案的实际,确认小黄对小刘的溺水死亡承当20%的责任,死者小刘和其监护人承当80%的责任。同游者无保护义务不担责 小张等其他4名同学有没有责任?审案的张法官认为,小张等4名同学均是未成年人,在同小刘一同游泳过程中,没有保护小刘平安的法定义务,不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同时,小黄等人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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