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圩镇长布小学孙锦松:《浅谈“依法治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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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依法治教” 作者:孙锦松、惠阳区新圩镇长布小学副校长摘要:学校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最重要的机构,依法治教是学校安全、健康、有序运转的有力保障,也是实行“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和根本。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建设、校内外合作等对策,实现依法治教,从而实现依法治校。关键字:学校、依法、治教、对策坚持“依法治教”,打造一支知法守法的教师队伍,营造一个“安全、规范、健康、有序”的育人环境,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
2、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而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更是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并对完善教育立法、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一、“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学校是育人的场所,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法制建设、安全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等,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题,左右着实现依
3、法治校的效果。长期以来,国家对教育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及制度,缺乏一定的法制效力,缺少法律所需的具体的、明确的肯定性。在现实中,有些学校的领导在教育教学管理上不是依法治教,而是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学校一切工作都以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为了在任期内有所建树,无视政策和法规,不按教育规律办事,盲目投入人、财、物,不管学生能否接受,片面追求“升学率”。而一些学校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主观随意性较大,并出现一些违法行为:1、违反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歧视学生,侮辱学生人格;2、是教育、教学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学生乱罚款;
4、4、擅离课堂,随意停课等。 为什么会发生这些违法现象?我认为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违法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学事业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形成了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技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特别是在当前处于“人治”向“法制”转型的时期,法律总会存在一些缺陷。第三,执法不严,执法机构不健全。法律的明确性可以有效的杜绝立法者、执法者滥用职权。但由于法律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而人们的认识能力又有限,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由于法律语文有其拙劣性,表现为“情节严重”、“
5、适当”、“正当”等模糊用词。因此,法律留有许久自由裁量的余地,导致执法不严。如有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对那些给学生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的“严师”,只作出行政处罚等表面文章。一些地、市、县私立法规,篡改事实,进行地方保护。这些都损害了教育法规的威严,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第四,学校管理、监督机构薄弱。许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警惕性不高,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工作抓得不紧,做得不够,这是造成学校意外事故及社会滋扰学校教学秩序安全发生的重要原因。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归因分析,可以看出,学校违法现象的产生不单是某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所以通过严格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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