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担保法的基本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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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担保法考点1.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 : 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2假如反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供应的,其方式只能是抵押或者质押;3假如反担保是由第三人供应的,就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缺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二分之一;3.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1担保人无
2、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之一;4. 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是指保证人第三人与主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 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偿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由于债务人不是保证合 同的当事人;3保证合同是要式、无偿、单务合同;5.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的,保证合同成立;6.
3、 不具有完全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国家机关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以成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8. 以下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1学校;2幼儿园;3医院;9. 从事经营活动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10.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成为保证人的情形:
4、1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畴内以自己名义供应保证;2法人授权不明时分支机构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范畴等,分支机构的保证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1.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12. 最高额保证合同:1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商品交易合同订立 一个保证合同;2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 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 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13.
5、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确定:1有商定的从商定;2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商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保证期间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3无商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债务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6 个月;14. 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1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债务人住宅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保证人以
6、书面形式舍弃前款规定的权益的;16. 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1债务人下落不明;2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1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供应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 实情形的,债权人舍弃或者怠于行使权益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在其供应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18.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9. 权抗辩: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7、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2债务人舍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 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益;20.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1保证人应当依据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2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 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 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1. 连带共同保证: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商定各自
8、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 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没有商定的,平均分担;22.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3 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畴内对债务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使追偿权;23. 除合同另有商定的外,保证担保和抵押合同的范畴包括:1主
9、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实现债权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4. 除合同另有商定的外,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的范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质物保管费用或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质权的费用或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5.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1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畴内对 受让人 承担保证责任;2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商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6.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1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
10、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 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1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减轻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4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归仍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28. 一般保证 的保证
11、人与债权人未商定 保证期间 的: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保证期间,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9.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1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0. 保证期间的规定: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
12、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商定,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仍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 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1.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32. 由于先诉抗辩权的缘故,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责任免除规章不一样: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一般保证人免责;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3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1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13、责任;2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益的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3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 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 视为债权人舍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者免除保证责任;3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益的范畴内减轻或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35. 保证欺诈的几种情形: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供应保证的;1主合同债权人
14、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的,保证无效;2主合同债务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无效;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串通的,保证无效;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他们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只能是可撤销的合同; 36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1保证期间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挑选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见权益;假如挑选向保 证人主见权益的,这时保证人就可以申报债权,预先行使其追偿权;2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明显存在恶意,因此保
15、证人对破产程序中可能 受偿的部分免责;37. 抵押权:1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几个特点:从属性、不行分性、物上代位性、次序性、追及性;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分解 38.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 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 押;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
16、乡镇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9.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全部权:、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0. 以下抵押无效:1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2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别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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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担保法 基本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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