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水源污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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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环政办发201390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9月12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件分级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职责2.2 办事机构及职责2.3 成员单位及职责2.
2、4 应急专业组及职责3 预防预警3.1 预防3.2 预测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响应4.3 响应程序4.4 信息报送4.5 指挥协调4.6 应急措施4.7 应急监测4.8 扩大应急4.9 安全防护4.10 信息发布4.11 应急终止5 后期工作5.1 善后处理5.2 事件评估5.3 结案归档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6.2 医疗卫生6.3 治安维护6.4 交通运输6.5 装备物资6.6 技术保障6.7 资金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奖惩8 附则8.1 预案更新8.2 解释部门8.3 实施时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
3、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 则1.1 编制目的 确保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包含农村集中饮用供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环江毛
4、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均适用本预案。具体包括: (1)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1.4 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5、(II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1.4.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4)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面积“水华”(专业术语,下同)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5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5)因危险化学品
6、(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 污染饮用水源,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1.4.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5)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
7、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3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1.4.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
8、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1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1.4.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5)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上述分级标
9、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工作原则(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
10、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县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1.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卫生局局
11、长、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和部署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提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指导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2.2 办事机构及职责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办理。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收集、分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2.3 成员单位及职责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1)县政府办
13、公室: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2)县环保局: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对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防止污染扩散提出对应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3)县安监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
14、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4)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灭火、防爆等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源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开
15、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协调和指导乡镇水厂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提出启用备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的时机;负责调度和保障安全供水;参与饮用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6)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生物病原菌污染饮用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建议;组织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7)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县自来水公司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事件发生期间,根据
16、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督促县自来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通往饮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9)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10)县财政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保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11)县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情况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
17、预测意见。(12)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做好普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2.4 应急专业组及职责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处置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主要包括:(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指导污染区域警戒工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
18、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2)事故控制组:负责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消除或减少污染危害,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处置建议。该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和当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3)监测监察组:负责查明事件的发生原因、污染种类、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人员受害等情况,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点源排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监督指导现场
19、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疫控中心、县水政执法大队、县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参与。(4)案件侦查组: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现场勘查、取证、侦控、缉捕、情报等任务。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当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5)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等单位参与。(6)后勤保障组:负责
20、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及时到位,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等单位参与。(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理赔,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与。(8)专家咨询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21、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根据事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3 预防预警3.1 预防3.1.1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水质监测。水厂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环保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环保、水利和卫生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发现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报;环保、水利等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
22、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3.1.2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应摸清全县城乡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实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风险评价管理。注重收集饮用水源水质常规监测数据;采集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信息库系统,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3.1.3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事件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预警和处置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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