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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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教育局 咸市教函20148号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322号)精神,我市属第二批试点市。现将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市教育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试点
2、工作(附件1)。各地各校要提高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认识,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安排专班、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二、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各地各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有关规定要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好政策宣传活动。三、严格程序,坚持原则。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安排,按时完成网上报名、资料整理归档、数据上报等工作。加强工作总结,探索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与学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结合的有效方法。附件:1、咸宁市教师资格定期注
3、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咸宁市教育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1:咸宁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为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咸宁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李旭东 市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副组长:余大仑 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龙海燕 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袁慎彬 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海泉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 员:骆名录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郑迎春 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科长 廖晓鸣 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魏祖健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王家才
4、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人邓泾河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咸宁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附件2: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恩施州、咸宁市、潜江市教育局: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322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
5、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性质。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效力和性质。三、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的条件。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
6、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6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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