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培训资料优秀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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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1.课件总体分为三部分,这是第一部分。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其次章的书目,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相关税收规定作了简要说明。2.课件吸取了龚厚平、张伟、云中飞等老师的诸多观点和案例,在此表示深深感谢!3.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对于课件中存在不足和错误之处,请多加指责指正!并请与本人刚好联系,以便自己能刚好订正错误和对课件进行进一步完善。书目1.计算公式2.主要原则3.收入总额4.不征税收入5.免税收入6.各项扣除7.资产的税务处理8.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
2、削减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主要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样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主要原则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记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它是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1.“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推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分,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
4、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需有明确规定。主要原则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的区分。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如,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三、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亲密相关的原则。2.企业应当供应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合法有效凭据。3.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114号)4.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发票、财政票据、自制凭证等。5.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实际发生实际主要原则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6.企业有的业务存在无法取
5、得发票或不须要发票的状况。比如,从集贸市场选购餐饮物资。7.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8.对应取得发票的事项,必需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主要原则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觉纳税人运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殊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6、、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9.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需是真实的支出。企业虚列的支出,即使取得了正式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收入总额讲解提纲一、收入总额的框架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一)确认收入的差异(二)确认条件的差异(三)具体收入处理的差异1.销售商品货物收入2.供应劳务收入3.其他收入4.特殊销售方式的处理5.递延收入或收益的处理6.减计收入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的框架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供应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运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税法第6条)1.
7、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全部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内,但不包括会计在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收入。2.税法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收入总额3.税法的收入总额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安排投资(1)收入或所得是确定纳税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
8、属于收入的:投资(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4.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一)确认收入差异(主要是视同销售收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依据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安排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28号)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9、,由于资产全部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更,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持续计算。收入总额(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变更资产形态、结构或性能;(3)变更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变更资产全部权属的用途。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全部权属已发生变更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范围: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嘉奖或福利;股息安排;对外捐赠;其他变更资产全部权属的用途。收入总额增值税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
10、的情形: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托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细则第4条)与增值税的区分:(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全部权转移的视同销售,还包括了不转移全部权的视同销售,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总额(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假如发生全部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11、(3)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以换出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营业税规定: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运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营业税细则第5条)土地增值税规定: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细则第2条)收入总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1.企业会计制度只对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安排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为收入实现。2.新准则已经将以下等视同销售的行为确认为收入核算:(1)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2)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3)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4)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
12、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计量的状况下)。关于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收入总额如,从超市购买了10万元的毛毛熊,赠送给顾客,不能认为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就要加成本利润率来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公允价值照旧为10万元的状况下,可以依据购入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申报表将视同销售收入分为: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关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会计: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补价低于25)(1)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牢
13、靠计量:会计准则与税收处理相同(2)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会计处收入总额理为:依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仍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例1:(无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成本价2.5万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万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运用,乙企业换入收入总额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
14、的公允价值均为6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试析甲企业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会计处理:换入的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617%=3.52万元 借:固定资产B产品 3.52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收入总额税收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例2:(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A企业以其库存商品设备换入汽车一辆。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2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换入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3
15、万元,该企业取得2万元的补价收入。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处理: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率2/1513%(小于25%,为非货币性交易)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2/15)120.4万元收入总额借:固定资产 12.95 银行存款 2 贷:库存商品 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营业外收入 0.4税收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6万元(15-0.4)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2万元。视同销售收入对税收的影响:实质是时间性差异,对总的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假如不考虑税率变动因素,影响的只是税款的入库时间。收入总额(二)确认条件的差异税收规定:除企业
16、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确认收入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全部权相联系的接着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限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牢靠地核算。(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总额会计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除包括以上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
17、性超过50%。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税收申报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收入总额例3:甲企业2009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假如乙企业2009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峻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推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会计处理: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可以短暂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税收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作纳税调增;确认销售成本800万元,
18、作纳税调减。注:增值税对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同样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因素,如发货数大于开票数,一般按发货数确认销售收入。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税收确认条件: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有关差异详见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资料之三房地产所得税的处理)(三)具体收入处理的差异1.销售商品货物收入关于确认收入时间的差异:通常状况下,转移商品全部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行下列商品销售结算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增值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异同:销售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间所得税
19、处理增值税规定会计处理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分期收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货物发出的当天需要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一次性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
20、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入总额例4:(分期收款)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接受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合同约定售价1亿,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2000万,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售价8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依据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依据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计
21、算出折现率为7.93%,每期冲减财务费用如下:未收本金未收本金A=A-C财务费用财务费用B=A7.93%本金收现本金收现C=D-B总收现总收现D2009年年1月月1日日80000002009年年12月月31日日8000634136620002010年年12月月31日日6634526147420002011年年12月月31日日5160410159020002012年年12月月31日日3570283171720002013年年12月月31日日185314718532000总额总额2000800010000收入总额会计处理:1.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
22、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税收处理:收入总额税收规定,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依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年度只确认计税收入2000万元,纳税调减6000万元,但以后每年调增收入2000万元。同时,由于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摊销概念,第1年年末会计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而增加的利润634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第2年至第5年年末处理同第1年年末。2.供应劳务收入税收规定(所得税):(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
23、末,供应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的,应接受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供应劳务收入。收入总额(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供应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依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供应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供应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国税函【2008】875号)营业税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条例第12条)收入总额取
24、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细则第24条)纳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供应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细则第25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供应长期建立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规定一样。对于不能牢靠估计的,会计处理为: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收入总额按成本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已发生成本预料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 例5:2008
25、年底,A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房屋建立固定造价合同。工程已于2009年1月初开工,合同约定于2010年10月份完工,预料工程总成本为800万元,假设该公司同时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万元。试析A公司2009年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假如接受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料总成本的比例,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万800万=62.5%,确认收入:100062.5%=625万。收入总额营业税:在2009年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10003%=300万元,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缴纳的营业税额18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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