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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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2017年年7月月1日日提纲提纲o条例条例突出的亮点突出的亮点o条例条例具有的特点具有的特点o条例条例存在的缺点存在的缺点o条例条例实施的要点实施的要点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推断和把握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推断和把握1、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成为常态,并成为常态,并且还有且还有-不断增长的趁机。不断增长的趁机。2、“正常正常”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而恰是而恰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3、要正确推断医疗纠纷中、要正确
2、推断医疗纠纷中“医医”和和“患患”的冲突,的冲突,“医医”恒久是恒久是-冲突的主要方面;冲突的主要方面;4、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统统“恒久恒久”不断强化医疗风险的防范之外,关不断强化医疗风险的防范之外,关键措施键措施-建立有序的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建立有序的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5、医疗纠纷中医疗与护理的主要与次要。、医疗纠纷中医疗与护理的主要与次要。6、医疗平安和开展新技术的辩证关系。、医疗平安和开展新技术的辩证关系。-人类在不断独创、创建、应用新技术,给人人类在不断独创、创建、应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华蜜的同时,是在想方设法实行
3、措施,类带来华蜜的同时,是在想方设法实行措施,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汽车与交通事故)!(汽车与交通事故)-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当同样如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当同样如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弃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弃-你说呢?你说呢?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背景o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 9000多字。多字。o自自2017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o其中:第一章其中: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总则;其次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理(第一节 一般规
4、定,其次节一般规定,其次节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附则。o时间时间:立法进行了立法进行了7年才出台年才出台o名称名称:预防与处理预防与处理o内容(预防,处理内容(预防,处理-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医疗鉴定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医疗鉴定-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责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责等)等)o目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问题。使医疗目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
5、制定法规来解决问题。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医疗纠纷之乱纠纷处理有序化,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医疗纠纷之乱进行进行“医闹医闹”。一、一、条例条例突出的突出的2个个亮点:亮点:1、第一个亮点第一个亮点-规定了规定了2万元以下,万元以下,2万元万元-10万元和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三个段万元以上三个段o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o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
6、议,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询问,或者由医患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询问,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托付医疗损害鉴定;方共同托付医疗损害鉴定;o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托付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托付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2、其次个亮点、其次个亮点-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需是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需是专家鉴定。专家鉴定。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一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一起这是全国再一次创新。起这是全国
7、再一次创新。对接侵权责任法。对接侵权责任法。o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须要进行医疗事故技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须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o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托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托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o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
8、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鉴定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看法并签名,由司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看法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o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之间产生的
9、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纷等等)。o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实行的手段、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实行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相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相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恳求的民事纠纷。主要恳求的民事纠纷。o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0、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o医疗侵权:指医疗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医疗侵权:指医疗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难过和精神苦痛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难过和精神苦痛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界定的
11、医疗事故与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最主要的区分应当是最主要的区分应当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o民法上民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解除因果关系的状况下,可以以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解除因果关系的状况下,可以以“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认定因果关系成立;o行政法上行政法上-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公法领域的确定因果关医疗
12、事故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公法领域的确定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解除因果关系的状况下,即使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解除因果关系的状况下,即使存在存在“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解除了其他缘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解除了其他缘由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由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o高度盖然性,即依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推断的一种相识方高度盖然性,即依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推断的一种相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相识达不到逻辑必定性条件时不得不接受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相识达不到逻辑必定性条件时不得不接受的一种相识手段。的一种相识手段。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13、理条例的职能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职能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新条例的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新条例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作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o侵权责任法的职能是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的职能是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医疗损害”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务人员的依据。关于关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和和“医疗损害
14、医疗损害”刑事、行政、民事刑事、行政、民事3种诉讼种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针对医疗事故犯罪行为(不包针对医疗事故犯罪行为(不包括括“损害罪损害罪”、“杀人罪杀人罪”)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刑法第335条条“医务人员由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徒刑或者拘役”。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针对医疗违法行为针对医疗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针对医疗侵权行为针对医疗侵权行为o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o-责任救济程序不同。责任
15、救济程序不同。o医疗侵权: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医疗侵权: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o医疗违法:行政惩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医疗违法:行政惩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法规o医疗犯罪:刑事诉讼法医疗犯罪:刑事诉讼法o-担当责任方式不同。担当责任方式不同。o医疗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赔偿责任o医疗行政责任: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医疗行政责任: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可证、罚款等可证、罚款等o医疗刑事责任: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医疗刑事责任: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责任主体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16、;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医疗刑事: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医疗刑事: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表现不同。行为表现不同。医疗侵权: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医疗侵权: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医疗犯罪: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医疗犯罪: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为。-三者的区分:三者的区分:医疗
17、侵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同等的民事主体;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同等的民事主体;医疗违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医疗违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关系;医疗犯罪: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被指控的关系。医疗犯罪: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被指控的关系。-三者的联系:三者的联系:医疗侵权:并不必定构成犯罪;医疗侵权:并不必定构成犯罪;医疗犯罪:同时是性质最严峻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犯罪:同时是性质最严峻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侵权行为与医疗违法行为:存在交叉和并列关系。医疗侵权行为与
18、医疗违法行为:存在交叉和并列关系。二、二、条例条例具有具有8个方面个方面的特点的特点1、明确了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单位及相关、明确了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惩罚人员的责任和惩罚(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情节严峻的,依法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
19、、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三)未依据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三)未依据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五)未依据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五)未依据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相关病历资料的;(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2)医务人员)医务人员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
20、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惩罚;构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违法违规运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二)违法违规运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械的;(三)篡改、伪造、隐匿
21、、销毁、丢弃病历资料(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不正值利益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担当法律责任。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担当法律责任。(3)患者及其近亲属。)患者及其近亲属。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22、惩罚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治安管理惩罚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惩罚或者被追究刑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惩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供应应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事责任的状况供应应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用信息系统。o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o(一)羞辱、诽谤、威逼、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有意损害医(一)羞辱、诽谤、威逼、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有意损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23、;o(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构通道;o(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o(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疗设施;o(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等危急物品进入医疗机构;o(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
24、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移放太平间、殡仪馆;o(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行(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行为。为。(4)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赐予指责教化、责令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赐予指责教化、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予以解聘。改正,情节严峻的予以解聘。(5)医疗鉴定人员。)医疗鉴定人员。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25、 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人员、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6)保险机构。)保险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刚好履行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刚好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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