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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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学习法律学问至关学习法律学问至关重要重要医疗行业是一高风险行业医疗行业是一高风险行业医疗风险对患者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害或伤残事务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担忧全事情。医疗风险对医院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的担忧全事务的风险。目目的的遵守规章制度驾驭专业技能拥有沟通技巧具有法律意识具有自我爱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月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爱护人民健和业务素养,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爱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康,制定本法。其次条其次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本法
3、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爱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爱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敬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全社会应当敬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律爱护。第六条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评定、聘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次章其次章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第八条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4、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5、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防、保健
6、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
7、果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医师资格考试成果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
8、健机构可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机构中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二)因受刑事
9、惩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二)因受刑事惩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惩罚,自惩(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惩罚,自惩罚确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罚确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
10、人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惩罚的;(二)受刑事惩罚的;(三)受吊销医
11、师执业证书行政惩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惩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逝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条规定情形消逝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三章第三章执业规则执业规则其次十三条
1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需亲自诊查、调查,并依据规定刚好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其次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实行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其次十五条医师应当运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值诊断治疗外,不得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其次十六条医师应当照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留意避开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次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
14、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其次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觉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刚好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觉患者涉嫌损害事务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依据其执业类别执业。第四章第四章考核和培训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依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果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
15、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接着医学教化。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接着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和支配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接着医学教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担当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接着医学教化供应和创建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值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
16、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峻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峻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诞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运用未经批准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依据规定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17、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峻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难、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峻威逼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状况时,不听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觉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损害事务或者非正常死亡,不依据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羞辱、诽谤、威逼、殴打医师或者侵扰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
18、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医医疗疗事事故故不不容容忽忽视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爱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爱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疗平安,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19、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第四条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
20、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其次章其次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化。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当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刚好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
21、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供应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依据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
22、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照实告知患者,刚好解答其询问;但是,应当避开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觉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马上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刚好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状况照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说明。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觉医疗过失行
23、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避开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探讨记录、疑难病例探讨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看法、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状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三章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其次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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