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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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n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适用n第二节 担保方式n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n第四节 反担保n第五节 对外担保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法律适用n一、担保的含义n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法律适用n二、担保法律的适用n担保法与物权法是旧法与新法的关系,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n简便方法:保证适用担保法,抵押、质押适用物权法。第二节 担保方式n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二
2、节 担保方式n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n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保证。n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一定财产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n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交付一定金钱给另一方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定金。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n一、担保的设立一、担保的设立n(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n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担保权人,即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人,为担保合同中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时,仅限于物的担保;第三人为担保人时,可以为物的担保,也可
3、以为人的担保。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n(二)担保合同的有效要件担保合同的有效要件n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n3、担保合同的内容合法n4、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n5、代订担保合同的须为有效代理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n二、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后果二、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后果n(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n物权法第172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n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中对主
4、合同债权的担保约定无效。但是,不能免除担保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n担保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n(二)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件而无效n担保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四节 反担保n反担保,是
5、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为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所提供的,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n反担保仅适用于第三人为担保人的场合。n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二章 人的担保保证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六节 特殊保证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n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n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n(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一
6、)保证合同的当事人n1、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n2、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从债)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n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n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n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n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二)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n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为有效
7、:n1、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n2、保证人已履行债务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n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式n(一)一般保证(一)一般保证n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保证。n(二)连带责任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n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n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范围n1、主债权n2、利息n3、违约金n4、损害赔偿金n5、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n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n(一
8、)债权人的权利(一)债权人的权利n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债权人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于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n(二)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n1、与主债务人一样享有的抗辩权:与主债务人一样享有的抗辩权:n主张债权未发生n主张债权已消灭n主张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n2、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n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
9、得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n第一,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n第二,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n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n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n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对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中止执行程序的。n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n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n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n
10、保证人的求偿权,有的称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n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条件: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条件:n1、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n2、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n3、须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n一、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n保证期限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n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n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n(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一般保
11、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限届满而免除的条件期限届满而免除的条件n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n(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的条件届满而免除的条件n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其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
12、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n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意n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六节 特殊保证n一、最高额保证一、最高额保证n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于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n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13、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第六节 特殊保证n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终止权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终止权n保证人的终止权,指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n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七节 特殊保证n二、共同保证二、共同保证n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n按份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各个共同保证人约定保证份额的
14、保证,按份保证中各个保证人仅就自己负担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n连带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连带保证人对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各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保证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章 担保物权概述(略)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第二节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实现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概念 n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当一定条件具备时,债权人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的他物权。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的分类n根据我国
15、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n抵押权、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 n“约定担保物权”需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设立:n第一,要有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书面约定。n第二,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生效。n第三,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n第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依法公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n一、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一、被担保债权的范围n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
16、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n二、二、担保人范围担保人范围n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n三、三、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财产的范围n担保财产需满足一定的条件:n1.须为可流通财产,以便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价方式获取价款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n2.须为法律不禁止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法律明文禁止设立担保的财产,绝不可以担保,否则将不生担保物权的效力。n3.须为不可消耗财产。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n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n1.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n2.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致被担保
17、的债权未获清偿,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n3.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条件。第六节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n(一)主债权消灭;n(二)担保物权实现;n(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n(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六节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消灭n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的选择权n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18、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章 抵押权 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第四节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第六节第六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 n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
19、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对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的总称。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n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n(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n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0、。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n(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n土地所有权;n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n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n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n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n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一并抵押规则n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21、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n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n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n n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n二、抵押设立行为的形式二、抵押设立行为的形式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n“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三)抵押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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