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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原因客观原因我国煤矿大多属地下开采,地质条件复杂。井下开采煤炭占总产量的96.7%,全国仅有70座露天煤矿,产量只占原煤总产量的3.3%。从地质条件来看,我国大多数矿井地质结构复杂,有36%的矿井顶板特别破碎,在采掘过程中很容易冒落;还有15%的顶板特别坚硬,采煤后往往大面积悬空而不冒落,一旦冒落,会造成更大的威胁。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落后。我国采煤机械化程度只有45%左右,大部分为非机械化开采。而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都在100%或接近100%。主观因素我国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应采取的措施内外结合,全方位努力。提高生产与安全的管理水平。
2、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与检查的力度。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煤矿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加强法制教育。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是指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体现了生产建设中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是最宝贵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依靠“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等有效措施,把事故消灭。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二、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完善与发展“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周总理最早提出来的。1995年1月11日张宝明副部长在全国煤
3、矿安全生产会议上指出:“1995年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这是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较为完善的提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一、 立法目的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采矿业是一复杂而特殊的行业,多数为井下开采,井下生产场所不仅阴暗、潮湿、狭窄,劳动条件差,生产过程复杂,而且又经常受水、火、瓦斯、煤尘等多种自然灾害的严重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采矿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全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共有煤矿2
4、.5万家,机械化程度仅为45%,为数相当多的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设备简陋,从业人员安全没有保证。矿山安全法就是要在保护矿山职工生命安全的同时,保护和促进采矿工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矿山安全法制。矿山伤亡事故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制尚不够健全。虽然国务院早就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而且这两个条例在十多年的执行中,发挥了有力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形式在采矿业兴起,两个条例在法律效力和许多规定的内容上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二、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海域。2.采矿主题:(企业性质)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矿山
5、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矿山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以及采矿个体户。3.适用所有矿产资源,包括固体矿产(如煤炭、金属矿等)、液体矿产(如石油、卤水等)、气态矿产(如瓦斯、天然气等)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的有关内容一、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权力义务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法律指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是指矿山安全方面的行政和地方性的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
6、等。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共同劳动中的规则和秩序,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遵守劳动纪律,主要要求职工服从分配、调动和指挥,按时到达劳动场所,坚守工作岗位。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矿长和企业其他主管人员应当为职工充分形式权利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正确的意见应当采纳;错误的意见应当给予解释;暂且办不到的,应当加以说明。职工有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二、 法律责任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政责任:指实施法律、法规或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而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
7、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矿山安全法的行政处罚形式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进行的处分。主要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违反矿山安全法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8、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征重大伤亡:是指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上。总之,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章行为;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第一章 煤炭法第一节 煤炭法的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一、 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我国既是产煤大国,又是人均占有煤炭资源较少的国家,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0%,而我国煤炭消耗量则很大,约占我国一次性能源的70%,占化工原料的60%,占民用燃料的80%,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都离不开煤炭。因此,必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有了
9、长足的发展,但煤炭资源开发失控、浪费严重的情况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也受到严重损害。为把有限的煤炭资源更好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造福子孙后代,必须立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煤炭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较宜开采,生产经营成本低,原煤产出后不经加工即可利用,获取经济利益比较容易,因此造成一些富煤区各行各业争办煤矿的局面,使煤矿建设盲目发展,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995年有各类煤矿8万多处,数倍于世界各国煤矿的总和,其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躯壳证的为数不少。非法开采普遍,煤炭资源浪费惊人,全国煤炭总体利用率仅达30%,煤炭储量损失严重,矿井服务年限锐减,
10、安全状况较差;煤炭销售中掺杂使假现象严重,给国家及煤炭用户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第二节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一、 开发规划制度1.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煤炭资源作为矿产资源的一种,历来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对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拥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2.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煤炭资源的行为。乱采滥挖煤炭资源主要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煤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或者进入其他矿区范围开采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煤炭资源的。二、 办矿审批制度。煤炭法第18、19条规定了煤矿
11、的开办条件、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对改变煤矿开办失控、多头审批的局面提供了保证。三、 生产许可制度1. 生产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之间的关系2.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1) 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2) 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特别是矿井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供电五个系统是否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3)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4) 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5)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这些是确保煤矿生产、建设、救灾和生活需要所不可缺少的条件。6) 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7) 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 加工利用制度。明确了要对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规定煤炭资源的开采必须符合开采规程、遵守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回采率。另外还规定,国家提倡支持煤炭资源的加工利用,发展推广洁净煤技术,取缔土法炼焦。五、 矿工保护制度1.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2. 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由煤矿企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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