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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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节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和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发布及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
2、称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江苏辖区内收货人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在江苏辖区的收货人和进口食品结关地在江苏辖区的收货人。本规范适用于备案申请表(附件1)“经营食品种类”栏所列的产品。备案申请表“经营食品种类”栏列明产品之外的,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供食用的原料活动物、部分品种粮食、部分品种油籽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收货人,是指进口食品外贸合同中列明的买方。本规范所称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是指进口食品外贸合同中列明的卖方,可以是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经销商、代理商等。第四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收货人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
3、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登记的收货人备案申请及后续变更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及上报,提出对不再符合备案条件收货人的撤销意见;在进口食品报检和检验检疫时对收货人备案信息进行核查;承担从本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对已备案收货人配备的食品安全员的培训、监管工作。第二章 收货人备案第五条 收货人应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应熟悉本企业经营的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规模以上收货人还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第六条 收货人应于食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分支局申请备案,并提
4、交以下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1.收货人备案申请书(附件1);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口食品合格供方评价制度,进口食品验收制度,货物入出库管理制度,仓储卫生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如: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溯源代码标识或二维码身份识别制度等),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货物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等;4.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适用于规模以上收货人);专、兼职食品安全员信息备案表(附件2)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拟存放的地点;6.两年内曾从事
5、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提供相关说明(进口品种、数量及进口、加工/销售相关情况);(附件6,附件7)7.自理报检的,应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8.企业声明(附件3);9.其它相关资料。第七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企业端()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完成电子系统备案申请。第八条 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并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第九条 受理备案的分支局应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信息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
6、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信息齐全、有效的,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局端(https:/ire.ciq)将相关电子信息提交总局;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省局将总局网站公布的备案收货人名单及时转发到省局内网食监处网页“动态发布-进出口商备案”栏目。 第十一条 已经备案的收货人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分支局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附件4),同时通过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变更的电子信息。分支局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备案管理系统上报总局。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收货人,因工商营业执照被取消或吊销、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不再符合收货人备案条件时,分支局发
7、现后应及时提出撤销备案意见(附件5),省局审核后,上报总局。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进口肉类收货人在执行本工作规范同时,还应满足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36号)及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质检食函2012257号,苏检转食2012647号)的相关要求。第十九条 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还应满足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2)的相关要求。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 1.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2.江苏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8、人员备 案信息表 3.企业声明4.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撤销程序表5.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变更(取消)申请6.食品进口记录7.食品销售记录附件1 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盖章)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江苏检验检疫局印制资料明细: 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适用时)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备案信息表 9.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10.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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