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兼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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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校外兼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点击数:731更新时间:2008-11-24关键字:|关键字:|社科论文 北京财政金融论文代写、武汉管理医学论文代写、兰州广州海口发表论文、杂志、核心期刊发表CSSCI期刊、CSSCI期刊查询、2008年度CSSCI、CSSCI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CSSCI核心期刊发表(北方新思维文化工作室真诚为您服务:经济纵横、社科纵横、小说评论、甘肃社会科学、绿色大世界、陕西医学、湖北社会科学、外国文学研究、现代企业文化、中学生语数外教研版四川外语学院学报求索等期刊)|摘要: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大学生兼职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分
2、析,在校大学生有资格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校外兼职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具体考察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可一概而论。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兼职大学生就应该享有劳动法律法规对一般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权益保护条件。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法律性质; 劳动关系; 合法权益 广州三家“洋快餐”以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向大学生提供校外兼职的新闻,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否受劳动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1大学生校外兼职究竟是何种性质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基准法的制约?肯德基、麦当劳等以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向兼职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的行为是否违法?校
3、外兼职大学生到底应享有那些权益?有关企业、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在该问题的看法不一,社会各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巨大分歧。随着大学生校外兼职现象越来越多,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是一个亟待探讨的法律问题。一、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首先需要界定在校大学生能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学者认为,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整保护范围内。因为纳入劳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双适格”,即劳动者要适格,用人单位也要适格。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能适用劳动
4、法的规定。2我们知道,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3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能力权利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依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健康、智力状况以及行为自由等因素。世界各国都普遍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
5、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只有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才受法律上的限制。只要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就应视作劳动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就应该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已达到18周岁,已经超过法定就业年龄(事实上,我国对超过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法律还有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只要大学生不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就可以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而且高等学校还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法律没有对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法律关系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只不过由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因为这种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在校大学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可以参加全日制的劳动,仅在假期及课余时间才可以
7、从事一些兼职工作。从法律上分析,凡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反过来说,对于已经成年的正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大学生,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已成年的在校大学
8、生,已经没有要求父母必须付给抚养费的法定权利。每个人都有靠劳动谋生的权利。而大学生要生存,大学生也就必须有作为劳动者资格、靠劳动谋取生存的权利。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大学生还是非大学生,只要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参加了劳动,又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参加劳动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只要在校大学生的年龄达到16周岁,又是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二、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当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参加的社会劳动并不一定都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
9、动者,大学生兼职不是劳动关系,学生勤工俭学产生的社会关系,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雇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在讨论兼职大学生是否应当享受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二者的区别:劳务关系(雇用关系)和劳动关系都源于一种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
10、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原生状态下是本质相同的关系。然而在社会化的进程中,在法律的不同调整机制下,两者开始出现了区别。社会化是在劳动力使用者以及劳动者双方力量强弱对比失衡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决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需要外部力量的帮助对抗强势的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国家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在某些方面给予劳动者以事先的特殊保护,以尽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可能地在实质上向双方地位平等靠拢。劳动
11、法除了允许雇主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外,同时又对劳动关系做出许多必须由雇主严格遵循而不容其自主选择或与劳动者协议变通的规定,如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劳动基准和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遵守劳动基准,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且也是对国家的义务。雇主若不遵守劳动基准,有关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而劳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靠双方的约定,劳务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需要承担这些法定义务。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该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
12、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规定,如果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企业不需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有些学者也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校大学生以学业为主,并不是独立的劳动个体,不能加入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所以,法律不能把大学生兼职作为劳动关系,对其权利予以保护。笔者认为,该观点和想法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经
13、不适应我国已经迅速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劳动关系状况,也不利于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用工主要是靠行政安排,职工就是单位的人。就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者)也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一个劳动者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上班,不存在兼职这些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因此,当时的劳动法也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劳动关系也处于转型状态,既留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烙印”,又新生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劳动关系因素。事实上,我国尚存在诸多就业形式,除了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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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 校外 兼职 相关 法律问题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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