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洪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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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洪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解决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省联社关于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实行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到期贷款收回指县辖内所有到期贷款。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2、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3、 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
2、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贷款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第三条: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是指对到期贷款收回未达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比例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第四条:到期贷款收回责任人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承担包收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贷款的所有员工。第五条:考核及追责方式:绩效工资计酬及考核、经济处罚、专职收贷、下岗收贷、解聘职务,情况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第六条:各信用社要建立贷款监测台帐,由信贷内勤、委派会计按月预警提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到期及收回情况。第二章 到期贷款收回标准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在现工作单位的到期贷款收回率标准(
3、含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贷款及贷款本金未到期但未按季正常收息形成的不良贷款)。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收回率不得低于99%。2、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底前到期贷款收回率,第一责任人贷款应达95%,包收责任人贷款应达92%。(12项由贷审中心考核)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收回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3-4项由资产保全部考核)第三章 合规免责及奖励第八条:资产保全部将切实履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
4、责任追究等职能,负责对基层社上报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对信贷员管理的贷款进行“合规免责,违规追责”界定,对积极清收不良贷款、保全资产和合规营销贷款的客户经理予以奖励,对不是客户经理主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予以免责;对以落实债务和借新还旧为名,降低条件违规转据、手续不合规,或以贷谋私等造成贷款丧失债权、贷款风险增大的客户经理予以从严逐笔稽查追责。第九条 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坚持“每笔贷款有人管理”的原则,逐笔落实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如下:1、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除辖区内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外其余贷款全部由现包收客户经理承担包收责任。2、违规贷款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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