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签了劳动合同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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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了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还有效吗?时间:2011-03-31 09:03作者:来源:我要评论(0)【找法网劳动合同案例】【案例】 小王是某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的(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电器公司面试合格后,电器公司向小王发出了一份OFFER LETTER,该录用信中明确电器公司每年发给小王14个月工资,其中第13、14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底前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小王在进入电器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每年支付14个月工资。另外,电器公司有关于年底发放双薪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过试用期且年底在册的员工,可以享受13个月工资的待遇,第
2、13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 小王是2007年2月份进入电器公司的,2008年3月份辞职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008年1月份,电器公司支付了小王第13个月工资3500元(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小王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7000元,即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是当初电器公司发给自己的OFFER LETTER中写的很清楚,是14个月工资,而非13个月工资。电器公司则认为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失效,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即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不同意小王的请求。【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电器公司签订的OFFER LETTER中约定的有关年底发放14个月工资
3、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前,我们先来看一下OFFER LETTER 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OFFER LETTER的性质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签发OFFER LETTER 以及劳动者签回OFFER LETTER 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 在法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
4、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般用人单位会在OFFER LETTER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1、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OFFER LETTER 的内容,则不会出现两者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2、如果OFFER LETTER 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OFFER LETT
5、ER 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3、如果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OFFER LETTER 与规章制度的关系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OFFER LETTER,都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本案中,小王在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OFFER LETTER 中,均没有明确OFFER LETTER 的有效期,换言之,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继续有效,双方关于年底发放14
6、个月工资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不因劳动合同的签订而失去效力。至于年底双薪的规章制度与OFFER LETTER 不一致,由于OFFER LETTER 是双方的特殊约定,应当优于规章制度,因此,小王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建议】在OFFER LETTER 已经被普遍应用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避免本案情况的发生,的确值得HR注意。第一,用人单位在拟定OFFER LETTER 时,可以将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约定清楚,常见的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第二,对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的效力如何,建议在录用信中进行明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事后若争议。第三,
7、由于签订OFFER LETTER 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因OFFER LETTER 产生的争议,应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双方可以在OFFER LETTER中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违约金的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违约还是劳动者违约,均应承但相应的违约责任。OFFER,在法律术语中,就是称为邀约。是对方提出和你签订合同的意向,并且只要你承诺该合同,则这个合同就成立生效的行为。所以OFFER一般是对方的加重责任,如果你不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对方,那么对方就可以放弃OFFER中提出的与你签订合同的条件,己方没有签订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追问我在email中表示对这个offe
8、r没有异议。这样的情况下也是不存在法律责任的吗?谢谢,我现在很着急呀。回答你说的没有异议是已经答应了吗?你把你当时的具体表述发给我吧。如果你承诺了,就算是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了,所以理论上说,对方是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的。你最好在OFFER中看清楚有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但是因为事实上双方还没有实际的用工关系,所以即使追究违约责任也没有太大的赔偿。一般公司是不太追究这样的责任的。但是,一切先以书面上的为准。追问对方在邮件中说:Please kindly reply this mail to me ASAP for our offering process monitoring. Pls. prov
9、ide me your mailing address for the hard copies delivery if you agree with the attachment.(附件中有3个文件,分别是offer,合同和保密协议。offer中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我的回复是:The following is my mailling address:Add: *Post code:*然后对方就把3个文件的纸版寄过来了。回答一般合同都是需要签署后生效的,对话中对方只是给你发OFFER,他把合同发给你,也是要约的体现,你没有最终签署,你就不必对合同负责的。文中的IF YOU AGREE WIHT
10、THE ATTACHMENT,应该并不是说当即就表示签约,是想说你如果同意发邮箱地址给对方,那么对方就把相应的文件传给你。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时间:2009/10/27整理:浏览:576【字号:】【Email推荐】【查看评论】2008年6月,夏先生在一家猎头公司引荐下,到某IT公司应聘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该IT公司向夏先生发出了offer,并在offer中注明了夏先生的职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公司允诺: 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 14薪的薪酬结构。
11、夏先生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工作。但是在2008年12月的工资中夏先生并没有发现IT公司所谓的 14薪,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这样的说明,但是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同时在与夏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已将这部分规定删去。该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多余两个月的工资。夏先生对公司的解释不满,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这起争议中,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
12、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作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情况下,offer中已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合同通常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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