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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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1.1 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内容1.1.1 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两层管理,其一是投资费用管理(属于投资管理范畴,既涵盖了微观层次的项目投资费用管理,又涵盖了宏观层次的投资费用管理;包含的范围更大,如前期费用、勘察费用等),其二是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主要是建安成本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一大特色是,国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具有双重角色的双重管理职能,不仅承担一般商品价格的管理职能,还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也承担微观主体的管理职能。1.1.2 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基本内容是合理地确定并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就是在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
2、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竣工决算等价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设计/修正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初步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控制价格)设计概算(最高限价)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竣工结算/决算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就是用 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有效控制的途径,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2)主动控制;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手段。1.1.3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 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形成社会化的咨询服务业,与国际惯例接轨。1.1.4 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1 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3、在全国范围内行驶管理职能,主要职责(5)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作,负责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定。2 企事业机构管理系统,3 行业协会管理系统,协会是由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和资深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1.1.5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简介本规程的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1 决策阶段 l 盈利能力分析 通过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l 清偿能力分析 通过编制资金来源于运用表、。l 不确定性分析 通过盈亏平衡分析
4、、敏感性分析等方法来进行定量判断。2 设计阶段l 设计概算的编制 三级编制: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总概算(包含各单项工程概算及前期费用); 两级编制(当建设项目为一个单项工程时采用)单位工程概算、总概算。编制方法: 土建单位工程概算: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方式; 安装单位工程概算:预算单价法、扩大单价法、设备价值百分比法、综合吨位指标法等。l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工作内容包括 单位工程预算、单项工程预算、建设项目总预算。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单价法、实物量法。施工图预算的审核重点:工程量、工料机价格、预算单价的套用、费率及计取。3 交易阶段4 施工阶段l
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估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合同中过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5 竣工阶段1.2 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2.1 造价员管理制度1.2.1.1 造价员1.2.1.2 造价员管理制度1 概述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人员分高级造价员和造价员(统称造价人员)。高级造价员具有造价的编制、审查资格,造价员只有编制资格。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不再为各地区专有,与造价工程师一致,全国统一有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2 资格考
6、试与管理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1) 报考条件: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2) 专业与考试科目:通用专业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基础知识。3 管理1) 造价员管理,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2) 资格证书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实施。4 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由
7、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实施。1.2.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2.2.1 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2.2.2 造价工程师1 执业资格考试2 注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1) 初始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l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l 受过刑事处分,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l 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
8、;l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 续期注册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3) 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部门办理变更注册。3 执业造价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执业范围包括:(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2) 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3)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技术;(4) 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5)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6) 工程造价计价
9、依据的编制、审核;(7) 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4 权利l 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l 依法独立执行业务;l 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l 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l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5 义务l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l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l 在职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l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l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6 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中价协)。继续教育的内
10、容:继续教育的形式:7 法律责任l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的情况: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造价工程师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l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造价活动的,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 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1 工程造价咨询概述工程造价咨询系
11、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1) 资质等级与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甲级资质标准包括:1) 已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 3 年;2)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3)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
12、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4)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5)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6)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8) 企业近 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9)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
13、方米;10) 各种管理制度齐全;11)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2)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第 二十七 条禁止的行为。乙级资质标准包括:1)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2)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3)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
14、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7)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8) 各种管理制度齐全;9)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0)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11) 其他条件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为 一 年。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15、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资质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资质企业可以从事造价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加上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1)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必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于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
16、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4)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5)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1.4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4.1 概述1.4.1.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1.4.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主体之间针对具体的客体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合同的签订。2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指主体数目的增加、减少
17、或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指权利或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发生变化(可以是范围或性质的变更);主体或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及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指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履行。(2)协议终止,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3)违约终止,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从而使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实现。(除自然终止、协议终止之外的终止)4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情况就是法律事实。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 及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4.1.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l
18、 行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 行为人意思的真实表示l 行为内容合法l 行为形式合法1.4.1.4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1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三种。2 无权代理3 代理的终止1.4.1.5 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 取得时效 、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 诉讼时效的分类(1) 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为 2 年
19、;(2) 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为 1 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3) 特殊诉讼时效,时效期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 4 年;(4)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注意: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是另一个概念。3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中止:诉讼时效期的最后 6 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已计算的时效归零,诉讼
20、时效重新计算。1.4.1.6 债权和物权1 债权(1) 债的概念(2) 发生债的根据1)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 侵权行为3) 不当得利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 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3) 债的担保 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形式。2 物权1.4.2 建筑法1.4.2.1 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小于 300
21、 平方米、小于 30 万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2)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l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l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l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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