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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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 1.0.3 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 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 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注:建筑规
2、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第 1.0.4 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 100 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第 1.0.5 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第 1.0.6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第 1.0.7 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第 1
3、.0.8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第 2.0.2 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三、馆
4、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 40%;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5、第 3.1.2 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第 3.1.3 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 4 层或 4 层以上。大、中型馆内 2 层或 2 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 层或 2 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第 3.1.4 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 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第 3.1.5 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第 3.1.6 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
6、有可能积水的用房。.第 3.1.7 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 4KN设计。第二节 藏品库区第 3.2.1 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第 3.2.2 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第 3.2.3 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 6。第 3.2.4 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 50。第 3.2.5 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第 3.2.6 条 每
7、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 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第 3.2.7 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第 3.2.8 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 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 2.2m。第 3.2.9 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第三节 陈列区第 3.3.1 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第 3.3.2 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
8、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第 3.3.3 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 300m。.第 3.3.4 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 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 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第 3.3.5 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第 3.3.6 条 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第 3.3.7 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
9、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第 3.3.8 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第 3.3.9 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第 3.3.10 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 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 2 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第 3.3.11 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第 3.3.12 条 报告厅宜按 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 3
10、00 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第 3.3.13 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 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第 3.4.1 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第 3.4.2 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第 3.4.3 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
11、区相通。.第 3.4.4 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四章 藏品防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第 4.1.2 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 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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