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公司企业制度(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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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专用汽车公司企业制度专用汽车公司企业制度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必要性分析4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5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6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8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11七、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12八、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16九、 企业的基本特征16十、 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18十一、 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23十二、 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27十三、 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32十四、 原始的公司制度33十五、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35十六、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38十七、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40
2、十八、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41十九、 公司概况4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46二十、 发展规划46二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54二十二、 人力资源配置65劳动定员一览表66二十三、 SWOT分析说明68一、 产业环境分析南通,位于中国东部海岸线与长江交汇处,长江入海口北翼,与上海市隔江相望,是江苏唯一同时拥有沿江沿海深水岸线城市。陆域面积8001平方千米,属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处亚热带季风气候。是山水旅游城市,以“中国近代第一城”著称的历史文化名城。下辖如东1县,如皋、启东、海门、海安4市,崇川、港闸、通州3区及富民港办事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全国14
3、个进一步对外开放沿海城市之一,为全国有影响力“纺织之乡”“建筑之乡”“教育之乡”“体育之乡”“文博之乡”“长寿之乡”“平安之乡”“新侨之乡”,先后获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中国服务外包风采城市等荣誉。2018年,南通市常住人口73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90.5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42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97.77亿元,比上年增长2.2%;第二产业增加值3947.88亿元,比上年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4081.35亿元,比上年增长8.4%。人均
4、GDP115320元,比上年增长7.1%。按2018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GDP17427美元。建筑业总产值8259.1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88.77亿元。专用汽车是指装备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主要包括仓栅式、厢式、罐式、自卸车、仓栅式、重卡、畜禽运输与特种汽车等八大类,各细分市场面临的竞争情况差异较大。厢式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最多,销量也排在首位,这与近年来国内物流运输行业快速发展有关,市场需求量大,各企业销量水平较高。2020年,实现厢式类专用汽车销售的企业达515家,其中,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现销售18.37万辆,占据
5、销售榜首,占据23.65%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于其他企业。2020年罐式汽车在产企业339家,累计销量17.08万辆,同比增长25.15%。其中,三一汽车、程力专汽、中联重科是罐式类专用汽车产品产量前三的企业,行业内产量前十的企业累计销售17.08万辆,占行业总量的53.91%。截至2020年12月底,普通自卸车销量增幅较大的企业分别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涨幅分别为66.35%、46.75%、27.77%。其中,2020年,北汽福田以4.15万辆的销量占据市场第一的市场份额,达到11.4%;陕汽集团以3.71万辆位居第二,占
6、据10.2%的市场份额。2020年,全国实现专用自卸车销售的企业共301家,累计销量7.54万辆,同比下降19.78%。其中,上汽依维柯红岩、长沙中联、程力专用汽车是专用自卸类产量前三的企业,行业内产量前十的企业累计销售7.54万辆,占行业总量的53.23%。畜禽运输车2020年度销量排在前三位的企业分别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合计销量为6890辆,行业占比53.38%。2020年,实现特种结构类专用汽车销售的企业共计480家。2020年特种车销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程力专汽、中联重科和三一汽车,销量占比分别为6.81%、12.77%(6
7、.46%+6.31%)、4.63%。前十家企业主打产品主要集中在清障车、混凝土泵车、车辆运输车、平板车、餐厨垃圾车等车型。二、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按照公司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它“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按此定义,国有独资公司应有以下特征:(1)从所有权性质看,公司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所以它是国家独资公司,是纯粹的国有企业;(2)从股权结构看,其股权结构相当于“一人公司”,类似于独资企业,这同其他公众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有特殊规定的,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曾有些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改为国家,独资公司,而实际上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结果成为典型的“翻牌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
9、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就把国有独资公司的审批权集中到了国务院,制止了“翻牌公司”的出现。同时,按公司法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提高经济效益。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四、 有
10、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方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实际上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但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了许多的更为宽泛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一般为250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一大公司也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对它们公司都有特殊的规定。(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
11、签字、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范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应
12、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都应遵守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例,股东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按程序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经所有股东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起草,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25条):(1)公
13、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概念同各国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一些特征:(1)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为5人7人以上
14、;(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4)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招募,股份可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
15、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设立人的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1人的下限和50人的上限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5人的最低限制;二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5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
16、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方式还是采取募集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一般说来,当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必须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迅速扩大企业的经
17、济实力。但通过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所设立的是公共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化,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务秘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手续简单,财务可以保密,但筹集的资金有限。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关于公司的创立大会,我国新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
18、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的决定。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
19、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另外,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七、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名称预先
20、核准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
21、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是公司的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1.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公共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律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任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
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
24、有关委托、选举或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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