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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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2011720发布 20118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 布前 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管处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 本技术规范于 2011年7月20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 2011年8月1日起试行。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并可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予以适当调整。请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便健全完善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目 录1、总则52、术语82.1环境监
2、理机构82.2环境监理工程师8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8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9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92.6环境监理员92.7环境监理方案92.8环境监理实施细则92.9工地例会102.10工程变更102.11工程环境保护计量102.12旁站102.13巡视102.14平行检验112.16费用索赔112.17临时延期建议112.18延期建议11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12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12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12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2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12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13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1
3、34、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4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14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144.3 环境监理设施165、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185.1 环境监理方案185.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196、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206.1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206.2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206.3 工地例会226.4 工程目标控制工作226.5工程环境保护造价控制工作24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256.7 环境保护验收266.8环境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267、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87.1 工程暂停及复工287.2 工程变更的管理297.3 费用索赔的处理307.4
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317.5 合同争议的调解327.6 合同的解除338、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358.1 环境监理资料358.2 环境监理月报368.3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369、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389.1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389.2 环保设备监造399.3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料4110、附则43附件一(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编制技术大纲44附件二(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52附件三(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编制技术大纲56附件四(参考性附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59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5、工作的基本表式741 总则1.1为指导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1.2本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编制。1.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的环境监理单位,从事环境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标准。1.4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
6、工的规定。1.5 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1.6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工程环保设计文件等环保文件,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环境监理主要包括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1)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保措施,防止各种污染因子污染环境的情况;(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3)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
7、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监测监控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1.7 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建设项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和工程环保设计文件,因此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程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是工程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应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和工程环保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建设项目
8、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的环保条款,按照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的规定接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1.8 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环境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工程项目中必须实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9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中环
9、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监督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因而环境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环境监理机构通过学习、理解、运用环保管理的制度、规定、标准和程序,起码在环境监理中使项目建设过程不发生不执行环评文件的行为,不发生与周边群众的环境纠纷,不发生抽查检查中出现违法的行为,不发生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不发生未能提供完善的检查资料的行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或罚款。1.10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环境监理工作中涉及的工程专业技术,应当符
10、合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1环境监理机构2.1.1环境监理机构是环境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环境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2.1.2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情况;发现并提出防范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遵循“有事即报,无事季报”的原则。2.2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
11、技术职称。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环境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日常工作。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工程监理资格,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环境监理工
12、程师指定的工作。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一种岗位设置,可按工程项目的专业设置,也可按部门或某一方面的业务设置。如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等。当工程项目规模大,在某些专业或某一方面业务宜设置几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他们中应指定负责人,但均称为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2.6环境监理员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工程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13、。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2.7环境监理方案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8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环境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9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2.10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4、。2.11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中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由环境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12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例如地下管道、管线等隐蔽工程),由环境监理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13巡视环境监理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2.14平行检验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2.16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
15、本方经济损失,配合建设单位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17临时延期建议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2.18延期建议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3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等,以及重庆市
16、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度等。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包括项目涉及的水、气、声、渣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控制标准、监测的方法方式等。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有关专章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主要就是要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环评报告中的具体措施得到切实的执行。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等的批复意见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
17、件即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图说、或者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专章。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即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4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4.1.1 环境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4.1.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4.1.3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18、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4.1.4 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
19、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4.2.1 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4.2.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 审查环境保护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
20、发环境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8建议和处理环保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10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专题报告和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11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 4.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2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4.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
21、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4.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环境监理实施细则;2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5负责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7根据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
22、监理日记;8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10负责本专业的环境保护工程计量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4.2.6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工艺过
23、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4.3 环境监理设施 4.3.1 环境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4.3.2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4.3.3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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