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长城中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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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长城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遵照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826号)和泰安市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市教育局泰教发20092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二、入学与注册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如在规定报
2、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学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每班不超过56人。三、转学与借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
3、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根据省市学籍管理要求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
4、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
5、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四、休学、复学与退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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