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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一四年六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1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1第三节 管理人团队4第四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4第五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5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与责任6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底稿7第二章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8第一节 一般规定8第二节 刻制印章和开立账户9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9第四节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12第五节 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14第六节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
2、法律程序21第七节 召开债权人会议22第八节 其他24第三章 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25第一节 一般规定25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25第三节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25第四章 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26第一节 一般规定26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26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7第四节 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29第五节 管理人职务的终止29第五章 附则30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工作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
3、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工作标准。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工作标准。(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工作标准。(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工作标准执行。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三条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4、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第四条 【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利害关系】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
5、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律师利害关系】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具有本工作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
6、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
7、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重大债务纠纷;(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的律师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因
8、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十)有重大债务纠纷;(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主动回避】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第十条 【更换管理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
9、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第十一条 【更换管理人的工作移交】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
10、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第三节 管理人团队第十二条 【管理人团队组成】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第十三条 【负责人制度】管理人应当指定团队负责人。负责人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第十四条 【管理人团队稳定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人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造成工
11、作失误。第十五条 【管理人名称变更报备】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人民法院备案。第十六条 【主动报告义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第四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第十七条 【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第十八条 【及时报告义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
12、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九条 【严格保密义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 【不得分包职责义务】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13、可以是债务人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第五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 【单位管理人制度】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第二十二条 【个人管理人制度】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的成员,除应
14、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 【担任案件管理人的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人工作规范、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
15、,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工作计划内容】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而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管理人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计划做必要调整。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工作会议】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的法官和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六节 管
16、理人报酬与责任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拟定报酬方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预测,拟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对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予以说明。第三十条 【协商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债权人会议决议。第三十一条 【上调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
17、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管理人报酬方案不能满足破产案件和管理人职责履行需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同意向上调整的,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调整内容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三十二条 【处理担保财产的报酬】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该报酬不包含在管理人报酬范围内,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协商另行收取,并报人民法院审查。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赔偿责任】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
18、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聘请人员的赔偿责任】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节 管理人清算档案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清算档案】管理人应当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制作清算档案。清算档案,是指管理人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必要资料,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第三十六条 【清算档案基本要求】清算档案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
19、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第三十七条 【清算档案内容】清算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书、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 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向管理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三) 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相关规章制度、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管理人对外出具文件等资料;(四) 有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营运事务、印章和账簿、文书进行接管、调查的资料;(五) 债权通知、申报、审查及异议资料;包括债权通
20、知凭证、债权申报表、证据材料、资金往来凭证、审查依据等;(六) 管理人依法调查债务人劳动债权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以及涉及劳动债权公示、异议、更正等资料;(七) 债务人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资料,涉及债务人生产经营、组织架构、债务人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八) 管理人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管理人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相互沟通及会议情况的记录;对债务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九)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诉讼文书及相关资料;(十) 历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议程、会议资料
21、、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等相关资料;(十一) 其他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涉及的资料。上述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二名以上律师签字。第三十八条 【清算档案的保存】清算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清算档案及相关资料。凡律师不制作或不如实制作清算档案、律师事务所不妥善保存清算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破产清算管理人职责期限】本工作标准中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
22、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节 刻制印章和开立账户第四十条 【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印章的使用】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第四十二条 【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23、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只能限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第四十三条 【接管准备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可以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四十四条 【登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协助法
24、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5、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六条 【接管的资料】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二)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三)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四)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五)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
26、、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六)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七)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八)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九)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十)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十一)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十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
27、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十三)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第四十七条 【接管方式】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第四十八条 【制订接管方案】为了有计划地接管,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根据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第四十九条 【接管前的告知工作】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应当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将接管事项通知债务人内部相关人员和已知的债务人外部
28、有关人员。第五十条 【资料交接手续】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应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第五十一条 【书面通知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综合各种情况,判定该企业已无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的可能性后,可以书面通知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二条 【保全措施的解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
29、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管理人有权向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机构申请解除,以便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第五十三条 【强制接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协助或阻止管理人接管的,管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接管。管理人应在强制接管之时听从人民法院指挥,着装整齐,佩戴管理人工作牌,并将强制接管过程全程录像或拍照,并将录像或照片作为清算资料存档。第五十四条 【及时报案义务】管理人进行清算时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
30、配债务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管理人进行清算时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存在被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债权人等)哄抢、盗卖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对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资料保管人等
31、)下落不明或者无法接管资料,管理人应当依据工商内档查询的有关人员身份信息以书面方式向其告知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上述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应同时告知企业股东。第五十六条 【接管报告】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后应当制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工作情况。第四节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第五十七条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32、、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二)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三)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四)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五)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六)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七)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八)债
33、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九)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十)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十一)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十二)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第五十八条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方法】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一)债务人的工商内档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大厅查询打印;(二)债务人的银行流水可到企业的开户行查询打印;(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存货、设备等状况可通过查阅接管的材料以及询问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可到深圳
34、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打印;(五)债务人的车辆状况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打印;(六)债务人的证券信息可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打印;(七)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打印。第五十九条 【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和账面价值等基本情况。第六十条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申请法院摇珠确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
35、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第六十一条 【强制债务人协助调查财产状况】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第六十二条 【无法全面调查的情况说明】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第六十三条 【及时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及时地提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36、。第五节 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第六十四条 【接管前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的处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内部管理事务情况。第六十五条 【接管后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的处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第六十六条 【接管的标准】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以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为标准。管理人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视为管理人已接管
37、;管理人没有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视为管理人没有接管;管理人实际部分占有或者实际部分控制的,视为管理人部分接管。第六十七条 【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规则】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规则,并发放给相关人员遵照执行。第六十八条 【接管前债务人开支的管理与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决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情况。第六十九条 【接管后债务人开支的决定与审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应当对开支
38、的原因、金额及其必要性进行审查。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决定。第七十条 【制定债务人开支规则】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规则,并发放给相关人员遵照执行。第七十一条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继续或者停止应当作出建议,并将该
39、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是否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管理人建议债务人营业继续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第七十二条 【继续或停止营业的标准】管理人判断债务人是否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继续债务人营业;如果停止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停止债务人营业。第七十三条 【管理人的谨慎管理和处分职责】管理人对其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负有谨慎管理和处分的职责。第七十四条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监督】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
40、财产管理和处分向管理人请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并谨慎地作出决定。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有不当管理和处分并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可将上述情况报告法院、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第七十五条 【接管后的管理和处分措施】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二)债务人的财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但出租期限以有利于资产将来出售价值最大化为原则;(三
41、)债务人的财产易于流失的,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四)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五)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六)债务人对外投资拥有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查阅信息、分取红利、参与决策、选举表决等权利。(七)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八)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第七十六条 【管理人重大行为报告制度】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42、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七十七条 【债务人提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论是否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人均可要求债务人及时、全面地提交其
43、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第七十八条 【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七十九条 【默认解除】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但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除外。第八十条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报告制度】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根据人民法院是否许可的情形,作出继
44、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可以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用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管理人无法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担保对方当事人不接受的,视为合同解除。第八十一条 【判断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管理人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作为判断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第八十二条 【合同解除后续事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损
45、害赔偿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清偿。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其重新清偿债务、重新交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第八十四条 【管理人书面通知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内容】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书面通知的内容可以
46、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法院要求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通知及公告,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务金额,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产品名、规格、数量及状况,限定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时间和方式,不清偿债务、不交付财产的法律责任等。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拒绝交付财产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五条 【放弃追收】管理人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应当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批,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接受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的条件】管理人尚未接管
47、债务人财产,并且不具备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接收。第八十七条 【管理人的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受益的相对人返还财产及不当利益、解除该担保权益或者返还担保财产、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八十八条 【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债务人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的无效行为及赔偿责任】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有权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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