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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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现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
2、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依据民诉讼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起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采取的财产保全。特定期间的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
3、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即将起诉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或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提出保全措施。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一)申请。财产保全应
4、当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提出的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物的名称、数量、价额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头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二)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1.申请主体是否合格;2.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三)提供担保。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四)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
5、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必须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六)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和原因。1.利害关系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未起诉。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仍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提供了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有价证券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性的,可以
6、解除财产保全。五、人民法院依职权行使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是指财产保全裁定在何时、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一)时间效力。依据民诉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原因出现,财产保全裁定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1.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人民法
7、院财产保全裁定后,必须依照裁定的内容执行。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1.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不但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措施协助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四)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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