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ZB申请书填写须知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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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增项、变更)填写须知申请机构在获得资质认定后,如增加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或其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能力(标准、方法、设备)发生变更,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申请增项、变更时,须同时提交申请书(增项、变更)正文和全套附表,仅填写与本次申请增项、变更相关的内容。 本套申请书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的机构,仅增项和/或变更时申请、提交。0封面0.1申请机构: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上的名称必须一致。该名称应为申请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时使用的名称。0.2 申请级别:填写申请机构申请认定的资质级别,分甲级和乙级。0.3 申请
2、日期:填写申请机构向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资质审批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保证申请信息的现实有效性。1 申请机构概况填写与申请资质相关的申请机构概况。1.1 名称: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机构”栏的名称、公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1.2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申请机构的详细地址(如果存在多个场所,则此处仅填写1.6项中联系人所在的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及与该地址相对应的邮政编码。1.3 传真电话:填写申请机构有效的传真电话或1.6项中联系人的有效传真电话。1.4电子信箱:填写申
3、请机构有效的电子信箱或1.6项中联系人的有效的电子信箱。如果没有,应注册一个电子信箱。1.5 网址:填写申请机构的有效网址(如果有)。1.6 联系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负责资质认定申请事宜的申请机构总部联系人姓名及该人员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1.7 主持工作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一般为申请机构的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姓名必须与任命文件一致;该人员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1.8 法定代表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必须与所提供的企业法人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该人员
4、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1.9 主管单位(部门)名称:申请机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填写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上一层的管理单位名称,如XX集团等;如果申请机构是一个完全的独立实体,没有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在此栏内注明 “无”。1.10法人单位名称及地址:填写申请机构所在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和地址。1.11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编号:企业法人填写工商部门发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是负责人而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无效);事业法人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证书编号。1.12注册资金:企业法人填写工商部门发
5、放的营业执照副本上的注册资金数;事业法人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的开办资金数。2 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将本次申请类型前面的“”变为“”。 “原证书号”是指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号;“有效期至”是指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证书所注最终的有效日期。兼有增项、变更申请类型的,应同时将所申请的所有类型前面的“”变为“”,并填写统一的原证书号、最终有效日期。3 申请机构基本信息填写申请机构所具备的与申请的检测检验资质相关的资产、人员、设备设施、业务场地、固定资产总额、工作经历、管理体系及其本次申请的技术能力等的变化情况。3.1设备设施特点将申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
6、检验资质认定范围内新增和变更的设备设施类别前面的“”变为“”。(1)固定:是指申请机构的设备设施相对固定地安装在所提供的检测检验机构平面图范围内。(2)离开固定设施的现场:是指申请机构的设备设施需要带离检测检验机构平面图范围而进行现场检测检验。(3)临时:是指资产不属于申请机构,但申请机构与资产拥有机构之间签订了有效的设备、设施租用协议,对设备、设施拥有自主使用、维护、溯源的权利;或是指申请机构临时拥有的设备、设施。(4)可移动:是指申请机构的移动实验室、检测车等。3.2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情况填写申请机构本次申请新增、变更的检测检验领域最近3年来申请机构参加的检测能力考核活动的情况,如安全监
7、管总局组织的年度检测能力考核项目、参加能力验证计划。3.3人员及设备设施(1)申请机构人员变化信息:填写与拟申请增项、变更领域相关的在编人员(含签约人员)变化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为技术员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为技师以上)变化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的人员数、中级职称和技师的人员变化数、注册安全工程师变化数。应与5.4申请书附表4所填写的新增、变更的在编人员及附表中序号二-7所提供的材料保持一致。(2)申请机构设备设施变化信息:填写与申请增项、变更领域资质(含已获认定资质)的检测检验能力相关的仪器设备变化总数、设施变化总数及仪器设备设施原值总价变化。应与5.5申请书附表5所填写的
8、增项、变更领域仪器设备总数、设施总数、仪器设备设施原值总价保持一致,并提供附表中序号二-9-1要求的含设备设施资产信息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3)申请机构房产变化信息:填写与申请增项、变更领域的检测检验能力相关的办公及检测检验用房或场地总面积及固定资产总额变化情况,应提供附表中序号二-9-1要求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3.4最新版本管理体系实施日期的说明 填写申请机构最初建立的管理体系的实施日期及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管理体系的实施日期。3.5本次申请的技术能力(1)申请的检测检验领域:将申请增项、变更的检测检验领域前面的“”变为“”。 (2)申请增项、变更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填写申请增项、变更
9、的“被检对象”总数。应与5.1申请书附表1、5.1.1申请书附表1.1和5.1.2申请书附表1.2中的总数一致。(3)申请增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填写申请增项、变更检测检验领域范围的授权签字人总数。应与5.2申请书附表2和5. 2.1申请书附表2.1的人数一致。4 申请机构特殊信息如果存在,申请机构填写以下特殊信息。4.1对分包项目的说明填写申请机构本次申请增项、变更的所有分包项目及各项目分包单位。所有分包项目均应在5.1申请书附表1的“说明”栏中注明“分包”,同时应提供附表序号二-9-2要求的分包协议、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4.2对租用设备、设施、场所的说明填写申请机构在申请增项、变更范围内所
10、有租用的设备设施名称、出租单位、租用期限、设备使用、设备维护、设备校准等情况。所有使用租用设备设施的项目均应在5.1申请书附表1的“说明”栏中注明“租用设备”,同时应提供附表序号二-9-3要求的设备设施租用协议。需要说明的是,租用设备设施是指由申请机构的人员进行操作并对租用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能控制其校准状态和使用环境。借用设备既不是租用,也不属分包,是不允许的。若申请机构增项、变更范围内有租用场所的情况,应填写租用的办公、检测场所的地址、出租单位、租用期限,并按附表中序号二-9-3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租用协议。4.3对多场所情况的说明多场所是指部分检测检验项目所在地与检测检验机构总部(1.1和
11、1.2提供的机构名称、地址)不在同一个地址(地级以下市不在同一城市、地级市不在同一市/县、地级以上市不在同一行政区),但所涉及的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如组织、管理体系、人员、设施、设备、溯源、结果报告等)均真实包含在申请机构的整个管理体系之中的各个场所。应在本栏详细填写申请机构增项、变更范围内各场所的名称和具体地址等。5 申请书附表5.1 附表1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本次申请增项、变更的所有“被检对象”均应列入本表,本表所列“被检对象”的序号、名称,“项目/参数”的序号、名称及依据标准编号、名称均应与5.1.1附表1.1一致。所有申请的检测检验项目必须有检测检验经历。填写时应注意: (1)序号:
12、按申请认定的“被检对象”排序,序号总数与3.5(2)中申请认定的“被检对象”总数一致。(2)被检对象:a)“被检对象”的排列:按申请的检测检验领域归类排列。b)“被检对象”的名称:严格按照标准或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的最新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所规定的名称填写。(3)项目/参数:“项目”指检测检验活动所针对的被检对象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a)每一“被检对象”的项目/参数,有标准的,按标准中所列项目/参数顺序,全部依次展开;没有标准的,按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的最新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所列项目/参数顺序,全部依次展开;序号按该“被检对象”展开的项目/参数自行排列。b)同一“被检对象”依据一
13、个以上标准时,应保证“项目/参数”与依据标准正确对应。c)申请的项目/参数,原则上应通过计量认证,并按本指南附件1序号6的要求提供计量认证证书附表。(4)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a)同一“被检对象”或“项目/参数”只需列出依据的标准,不必列出引用标准,但可对引用标准单独申请认定,也可对方法标准单独申请认定。b)对同一“被检对象”,按GB、AQ 、MT、JB、其它标准类别的顺序排列标准。c)同一“被检对象”依据的各标准之间另起行填写。d)对每一标准,标准编号在前,带书名号的标准名称紧接标准编号之后。e)对每一标准编号,标准类别代号与标准号之间不加空格,标准号与标准年号之间用“-”分隔,标准年号按标准文
14、本填写,且不得空缺。f)使用非标准方法时,按附表中序号二-9-7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5)限制范围:如不能对标准要求的某个项目/参数进行检测检验,或只能选用其中的部分方法对某个项目/参数进行检测检验时,应在“限制范围”栏内注明“不检”、“只用XX方法”、“不用XX方法”、“只检XX以下”或“只检XX及以下”。(6)说明:必须现场检测、可移动设施内检测、分包、租用设备、使用非标准方法及兼有增项和/或变更的检测检验范围或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在“说明”栏注明“现场”、 “移动”、 “分包”、“租用设备”、“非标准方法”、“增项”、“变更”、 “取消”。(7)所有变更项目的内容应与5.1.3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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