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专利侵权及救济介绍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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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讲 专利侵权及救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抗辩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专利侵权责任假冒专利一、专利侵权行为(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独创和好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运用其专利方法以及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专利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的要件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2、为生产经营目的政府机关
2、、公益性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是否为生产经营?一般认为是。3、实施专利的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3、实施专利的行为(1)制造专利产品。购买全部零部件并组装制造制造全部零部件但没有组装不是制造更换专利产品的部分部件修理还是制造?(2)运用独创或好用新型专利产品。(3)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一、专利侵权行为4、进口专利产品。5、运用专利方法。6、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问题富士公司拥有一次性相机“镜头胶卷一体机”独创专利。主要部分是一个外塑料包装,包括快门、快门按纽、镜头、卷轴、胶卷前进装置、计数器。富士公司原设计这种相机为一次性运用。胶卷用完后,由胶卷冲洗人将外塑料包装拆开
3、,取出胶卷。有人加收运用一的相机,去掉纸盖;打开塑料包装;放入新胶卷和胶卷盒;为某些相机更换卷轴;更换电池;重置计数器;重新封装;加上新的纸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专利侵权抗辩(一)专利权用完1、法律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扰专利权的五种状况,其中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2008年专利法修改新的内容承认平行进口合法3、有争议的问题行使一项专利权是否导致关联专利权利用完?例如:甲拥有两项专利:第一项专利:一种微处理器;其次项专利:将上述微处理器与存储器组合的方法。乙购
4、买 甲公司 生产的微处理器,是否 可以运用其次项专利?二、专利侵权抗辩(二)先用权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扰专利权的第2种情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运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运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接着制造、运用的;”2、先用权成立的条件(1)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运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独创创建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独创创建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2)被控侵权人的实施或准备实施专利行
5、为必需起先于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并且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还在接着进行。(3)被控侵权人的实施或准备实施行为必需是善意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见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先用权3、先用权的范围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在原有范围内接着制造、运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依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实施者的范围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见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接着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
6、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二、专利侵权抗辩(三)临时过境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扰专利权的第三种情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须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运用有关专利的;一、专利侵权抗辩(四)专为科学试验而运用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侵扰专利权的第4种情形:专为科学探讨和试验而运用有关专利的。二、专利侵权抗辩(五)为药品德政审批而运用专利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扰专利权的第五种情形:为供应行政审批所须要的信息,制造、运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特地为
7、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二、专利侵权抗辩(五)现有技术抗辩1、现有技术抗辩的历史:从不承认到承认2、2008年修改 专利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扰专利权。3、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被诉落入专利权爱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现有技术抗辩案例江国荣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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