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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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v(3)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s)发出v(4)要约必须送达至受要约人才生效.v2、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v(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表示承诺,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Counter-offer)。但承诺中载有对要约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如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的条
2、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仍可构成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条件以要约中的条件及承诺时所添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3)v(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根据各国法律,如果承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而在有效期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承诺的效力,有些不同。v销售合同公约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不过该项行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或如
3、果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在此种情况下,承诺并不需要等到货物运到要约人时才生效。v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v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明确时,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或有关国家的买卖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法律中如果有强制性的规定,则必须适用这些规定,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得与这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v三、违约及救济措施v四、货物风险的转移卖方和买方的义务v一、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v(一)按合同规定交货v1、交货的地点与时间v1)交货地点:v各国的法律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若是特定物,则在订约时特定物所在地交货;若是非特定物
4、的,卖方应在其营业地交货v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没有约定卖方交货地点的:(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卖方应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卖方在合同中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运输,是指买方、卖方之外的承运人的运输);v(2)若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的,该买卖的货物是特定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且在订约时订约时双方已经知道已经知道该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地点生产或制造的,则卖方应在该特定地点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v(3)其他情形的,则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使买方占有货物的一切准备包括包装、
5、划拨,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并向买方发出通知,使买方能够占有货物)v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还需承担:(1)如果货物未经特定化特定化(即未指定该项货物为履行某一合同的标的),卖方还须向买方发出具体说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特定化的方法有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2)卖方必须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3)如卖方没有义务办理保险,在买方提出要求时,提供现有一切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v中国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地点
6、的,则在出卖人订约时的营业地交付v2)交货时间:v有规定按规定,没有规定,则:v销售合同公约:有规定按规定,若规定的是一段交货时间,则卖方有权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v我国合同法规定交货时间与地点与公约上述规定一致v大陆法国家法律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交货;中国法的规定也类似v英美法规定类似:没有规定交货时间的,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v(二)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v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卖方的义务,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在象征性交货中,交单即交货v较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单据的,卖方
7、可在规定时间届满前修改不符合合同的单据v(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v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的质量、用途、性能及特征等方面的担保,可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使用有关法律规定v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v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视为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除非合同有相反的约定:v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通常使用的目的;v2)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特定目的,除非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判断;v3)货物质量与样品或样式样品或样式相同;v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通用的方式装箱
8、或包装,没有此种方式的,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质量的方式包装v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问该案如何处理?v我国与美国凭样品成交出口瓷器,复验期为货到目的港60天内复验,货物到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问题,但是时隔一年,美方来电称瓷器全部釉裂只能削价出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60%赔偿,我方马上察看留存的复样,也发现裂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v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经一定的时
9、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尽管买方于收货时进行了检验,但这种缺陷当时是无法发现的,而且买卖双方事先都无从得知的。现在买方提出异议,显然并非捏造,确是商品质量的问题。据此,理应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予以考虑,才是长远正常经商之道。反之,如我凭样出售某种商品,样品原本就存在显而易见的缺点,但买方由于疏忽而未发现(或买方当时基于某种原因而予以认可),若事后买方再提出异议进行索赔,则我方就不能予以考虑了。v某公司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要求按成交
10、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v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1)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我方所交的镰刀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后未提出异议,就构成了他对货物的接受。(2)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v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48听纸
11、箱装500箱.外商以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v答: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是每罐100克,而卖方交付的却是每罐200克,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除非买方已放弃他的权利,或者对卖方采取宽容的态度,否则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根据公约,这种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2)在本例中,我们还要注意购销活动中适销对路的问题。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如果卖方
12、甲装运的200克番茄酱罐头根本不适应市场消费的习惯,即使卖方甲不增加售价,对于买方乙来说,也是打乱他的经营计划,而且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3)按本例的情况,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乙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是200箱24罐100克,而实际到货是200箱24罐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行政当局质疑,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罪名而追究责任。v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
13、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v澳大利亚某商是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vv答:此案我方应当拒绝赔偿。理由如下:(1)该商已将我方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
14、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3)我方还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v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v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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