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案例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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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次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一、唐初君臣的儒家政论(了解)1、封建公天下,郡县家天下2、君臣关系二、法制指导思想(已讲)三、立法概况(已讲)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律疏议)4、唐六典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四、唐律疏议的结构和特点(一)结构1、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关于罪名、刑名和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2、卫禁:惩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爱护皇帝平安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容。3、职制,关于惩治官员设置、选任、官员失职、渎职和贪赃枉法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4、户婚:关于
2、惩治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犯罪的法律规定。5、厩库:关于惩治饲养、运用公私牛马、仓库管理、官物出纳等犯罪的法律规定。6、擅兴:惩治擅权和兴兵、建立犯罪的法律。7、贼盗:贼,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和恶性杀人、害人的行为;盗之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8、斗讼:惩治斗殴、杀伤和违反诉讼原则及程序等犯罪的法律规定。9、诈伪,惩治欺诈、假冒和伪造、伪证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0、杂律:不能纳入上述各篇、又不能单独成篇的犯罪。11、捕亡,关于追捕逃犯、逃兵、逃亡奴婢以及惩治逃亡人犯、追捕官吏的失职与泄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2、断狱:惩治各种违法审
3、判、违反监狱管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二)特点1、礼法合一:即法律的儒家化。(1)唐律以儒家之礼为立法的精神和依据,德本刑用,“三纲”则具化为“十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定罪量刑的制度和原则都源于礼。(3)依据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法律。2、用刑持平3、立法技术超群。篇与篇之间、条与条之间,既有序又严谨,克服里此前的混杂无序状态。同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创建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五、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律是主要法律形式,令、格、式是律的重要补充。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了解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1、中心行政管理体制
4、:皇帝下属的三省六部制(1)三省与“宰相集体负责制”。A 对皇帝的宰相集体负责制B 三省权限划分 各自职责;下级机构皇帝中的三省 皇 帝下级机构中的三省(2)六部各自职责 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1)州:长官为刺史。(2)县:长官为县令。(3)乡、里、村。(二)官吏管理制度1、选任(1)科举考试和任用 A 科举考试的作用B 吏部接着任用时的考察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科举分贡举和制举(教材P149)2、考核和奖惩 官吏的考核统一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时间分为岁课与定课。3、致仕官吏退休,称为致仕,唐朝规定的退休年龄为70岁,但可以继任和早退,依据身体状况确定。二、
5、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 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1、十恶(考试内容):2、其他危害国家皇权的犯罪(了解内容)3、六杀(考试内容):源于晋朝张斐对杀人罪的说明。(1)谋杀:预谋杀人,其中,“二人对议谓之谋”(张斐律表)。A 预谋杀人分为: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虽有预谋但未实施者(类似于今日的预备犯),处以徒刑;未杀但伤者(类似于今日的犯罪未遂之一种情形),处以绞刑;已杀者,处以斩刑。B 谋杀行为的从重惩罚 假如谋杀的对象是官员,或卑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者,则属于“十恶”之罪。(2)故杀: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有意杀人行为。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斗杀:斗殴中生气杀人。A 斗
6、杀与故杀的关系:(1)斗杀的主要特征是:“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2)下列情形属于故杀:A 双方斗殴结束后,B 一方去而复来杀死另一方的行为;因斗而用兵刃杀者。C 白昼抢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B 关于斗杀与故杀的判词观点 【案情】姚文秀与姚王氏系夫妻,姚文秀将姚王氏击打,入夜时其妻身亡。验伤时,姚文秀身上无伤,姚王氏遍身是伤。经查,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a 姚文秀并非故杀:关于故杀的一种说明(白居易)依据法律(唐律疏议),非因争斗,无事而杀人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b 姚文秀是故杀:关于斗杀的一种说明 依据法律
7、(唐律疏议),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藉,以至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所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身死,何名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c 支持构成故杀的另一种理由 首先,何谓“无事”?疏议中所言的“事”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寺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既不是无事,怒妻有过,既不是无事,既是有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惟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以说明事为争斗之事,非他事也。足以说明事为争斗之事,非他事
8、也。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其次,又言,凡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藉,当夜便死,查其情状,不是偶然,此此非故杀,孰为故杀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想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欧杀,即曰,我因事而杀,非谋杀也,如此可乎?况阿王既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无凭据。伏以狱贵查情,法须可久。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因此,若崔元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恐殴死者自此长怨,故杀人者从今得计。(4)误杀:只在斗杀过程中,杀非欲杀之人(5)戏杀:无意但因游戏杀人,
9、即在相互游戏的过程中造成一方伤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6)过失杀: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7)区分损害罪和损害致死的杀人罪:保辜制度 损害行为发生后,确定确定的期限,限满之日依据被害人的死伤状况,确定加害人所应担当的刑事责任。在该期限内,加害人可实行主动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损害越重,期限越长,但最长不超过50日。在期限内死亡的,则依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在限内因他故而死者,以损害罪论处。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4、强奸罪(了解内容)5、“盗”(考试内容)(1)侵扰财产的行为为“盗”:包括公然而取的“强盗”行为,与潜
10、形隐面而取的“窃盗”行为。强盗罪最高刑可至死,而窃盗罪最高刑不至死。(2)强盗:以威逼或暴力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3)窃盗:以隐藏使人难以发掘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此外,监临主守盗:干脆掌管国家财务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自己所掌管的财务的行为。6、官吏职务犯罪(考试内容)(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受所监临:官吏不因公事,但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坐赃:官吏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及在民间财产纠纷中,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5)上述四罪连同前述“强盗”、“
11、窃盗”,并称“六赃”。7、破坏家庭秩序罪(了解内容)(1)十恶重罪中的调整: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的设定。(2)此外,“违反教令”、“供给有阙”、“匿丧”、“居丧嫁娶”等犯罪要求子孙听从长辈教令,供给长辈,表示孝心。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8、破坏公共秩序罪(了解内容)(二)刑罚:五刑(考试内容)1、分笞、杖、徒、流、死刑;2、笞、杖、徒分五等,分别从10至50、60至100、1年至3年。3、流刑三等,从2000里到3000里。4、死刑分两等,即绞、斩。5、特定条件下的以铜赎刑,比如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以老幼残废等犯罪的特殊状况。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三)刑罚适用
12、原则(全部内容都必需记忆相关原则的名称,但对于非考试内容的具体内容则了解即可)1、十恶重罚原则(考试内容)(1)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等。(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4)不行得到宽免,死刑必需马上执行,官员等不适用议、请、减、赎等优待。其次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记忆下述概念即可)(1)八议 (2)请(3)减(4)赎(5)当3、其他刑罚原则(考试内容)(1)矜恤老幼、残疾原则,将特用于官僚贵族的上述原则用于此类特定人群 A 关于残疾的概念(简洁记忆分类即可)a 将身体缺陷的人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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