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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珍惜演讲稿4篇负收益;2、处于优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能够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弱者这一详细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根底上调查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本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决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本身的特点:1、身份的多重性。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单一性,个人无法逾越等级差异而享有不同等级的
2、身份。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获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等级身份的获得具有原生性,一个人的出身往往决定了其一生的身份。3、身份的挪动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固定性,从一出生个人的身份往往就确定下来,并可因继承转移给后代人。4、身份的例外性。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等级身份则是身份社会的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构成权利义务不一的等级。5、身份的独立性。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
3、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本身权益;而等级身份则具有依附性,个人一直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所应恪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给他的强行命令。6、身份的社会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表达社会本质公平;而等级身份的界定则源于家族伦理关系,是为了维护等级差异和上层等级的特权。二、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时代意义(一)对传统民法三原则的时代冲击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截了当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方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作为私法领域自由表征的民法在反封建历史进程中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由于三大原则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
4、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三大原则习惯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步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但弱者身份的提出,冲击了三大原则建立的根底,使民法价值取向逐步由方式公平向本质公平演进:1、对弱者的注重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标准日渐增多,冲击了强调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2、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照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存,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
5、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运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3、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迫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涉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4、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确实立,特别侵
6、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二)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长期以来,刑法以严刑峻罚、铁面无情的理性著称于世。在现代社会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剥夺人之生命的威慑,成为惩治犯罪、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后的坚强盾牌。弱者保护的渗入, 使刑法保持威慑的同时揉入了人性的温情,在惩处罪犯的过程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发了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从而为社会长治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法律根底,这可表达于:1、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的被告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获得具有专业知识与经历的律师的协助,在与处于优势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对抗中维护本身权益
7、;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及承担责任条件的相应广泛标准,有效鼓舞了处于优势的公民与罪犯做斗争的积极性3、保障刑法目的实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早介入的规定,弥补了被束缚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从搜集利己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的缺陷,无罪推定确实立和类推制度的取消防止了处于强者地位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和综合地区开展水平确定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数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守法的范围 内有了情的神韵,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利于对他们的惩处改造;5、诉讼活动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审讯的同时进展和对犯罪分子判处分金、没收财产时,民事赔偿费用的
8、先行支付都表达了在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过程中对受犯罪行为损害的受害人的照顾与保护。(三)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受权,自从国家成立以来,讨论如何在有效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国家权力,不断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权力不遭到制约,必将产生腐败,但个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以行政指令支配全社会的人、财、物,个体利益被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抹杀。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国家权力来自于民,效劳于民的本来面目,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为国家权力制定合理的运转规则过程中调整行政权力高高在上的态势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表达在行政法的变迁上,可归为:1、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承认国家作为侵权赔
9、偿的主体,使在国家权力运转过程中遭到损害的民众的利益得以恢复;2、给予行政治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复议的范围不仅包括详细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更为全面地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的利益;3、设立行政诉讼程序,强迫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使民众不仅有了民告官的途径,也有了打赢官司的保障;4、强调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权运转的透明度,聘请社会监视员,加大行政监视力度,极大防止了行政权的黑箱操作和滥用,有效保障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利益。三、弱者保护的时代要求 弱者的出现根源于现代物质生活条件,包含着因社会生活团体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垄断组织大量涌现;因科技迅猛开展,社会化大消费和全球统一市场的构成、
10、深化;因国家力量日益加强而制衡相对失调所导致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对抗力量相对下降等诸多缘故。弱者的优势可表现为(一)经济优势,如一般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二 )专业技术优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功能的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识别技术;(三)信息优势,如一般股民与证券买卖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四)权力配置、行使优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五)组织关系优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六)智力、体能优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七)地区优势,如经济不兴旺地区公民与经济兴旺地区公民,不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随着
11、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生活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强弱者优优势接着存在并在表现方式、比照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外,必定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弱者,如在网络领域,在公害领域。因此假如说新世纪的到来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定包括着基于社会本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不管在保护广度依然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优势的救济。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关于立法者而言, 要洞察现实生活中强弱比照的变化,及时界定弱者群体的范围,构成有效的保护措施,付诸立法实践;关于执法者,要全面地执行法律,使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关于司法者,要正确把握弱者的含义,未有规定的法律破绽,应运用公平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护弱者的利益。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定成为立法与司法的严重课题。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法辨中国法的过去、如今与将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6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页。 现 代 法 制 中 的 弱 者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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