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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信息系统互 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 根据国家及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信息化工程建设。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 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中心机房建设)、信息应 用系统(含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 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工程。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 源、统一标准、务求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 享、节约”的原那么,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 息化
2、工程。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信息化工程建 设的统一规划、工程汇总与审查、过程监督和组织验收评估, 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 指导和服务。第二章工程申报和审批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部门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信息 化建设与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提交信息化项 目建设申报表、工程建设方案和工程概算,同时按照国家 及省、市、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及评 估工作。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对工程的规划合理性、资 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信息化建设 与管理处应根据工程需要针对工程必要性、方案合理性组织 专家对工程进行论证。第八条 符
3、合我校信息化规划和部门工作要求的信息 化建设工程,应当纳入下一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并报学校校 长办公会批准。第九条 对纳入下一年度工程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工程, 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会同国资处、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信 息化工程采购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并公布。第十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学校工作要求 急需建设且需要追加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部门应当专题上 报,校领导批转后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按照本方法第七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分管 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会同国资处、财务处 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并公布。使用其它 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
4、经申报立项、论证。审批通过后, 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签署合同,工程建设、验收、资产管理严 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执行。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对工程建设进 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部门应当确 定工程责任人,并明确其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 标采购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验收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 维护管理。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运行机制,制定和完 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 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第
5、十四条 工程竣工并试运行后,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校国有资产管 理处相关制度进行验收。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工程,按学 校工程验收制度进行验收。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工程, 由国资处会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 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部门根据 相关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财务处停拨工 程进度款,并由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 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完成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对项 目建设完成情况、工程适用范围及相关使用说明进行公示。第十六条 工程质保金支付前,按校国资处、财务处相 关要求对工程进行评价验收,评价验收结果作为工程质保金 支付依据。第十七条 工程质保金支付前,由三个及以上(包括三 个)工程相关人员对工程建设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工程建设 成果及建设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工程建设依据。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工程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第三方捐赠的信息化工程管理按照合同和 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方法由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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