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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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给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的 生活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 也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 生民主监督机构,协助监督有关学生公寓的各项制度的执行, 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第四条总务处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管理、服务质量 的监督检查、后勤服务实体的选择以及小型维修和大型维修 改变。学院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学生公寓的门卫值班、 卫生清洁保洁
2、、日常维修等工作,配合做好学生寝室卫生评 比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入住手续第五条为便于学院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院在校 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院指定的学生公寓。第六条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一)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其家庭或亲戚有固定的住宅且为市内的;(二)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三)因学习情况等原因需家长陪读的。第七条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字;(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 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三)由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批后,交总 务处备案。第八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按时交纳住宿费,
3、凭缴 费单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标准由学院根据省、市物价部门 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的楼号及房号由学院根据 学院提供的房源确定,公寓管理中心或相关服务实体办理入 住手续,公寓管理员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第十条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换房间或床位的同学,由本 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或相关服务实体统 一调整。第十一条假期需要留院住宿的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 内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办理出入证,凭证出入;特殊 情况下,采取相对集中住宿,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 定公寓。第十二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需 持离校通知单,到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财产移交。交出
4、房间 钥匙后,凭退宿单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各楼栋均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 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起责任,并积极配合 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一般每天早晨6: 00时开门,晚 24: 00时关门,学生24: 00时以后进入公寓须出示有效证 件,并登记说明原因,对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报学院 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院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 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院 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能进入。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留 宿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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