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店资金管理办法(餐饮连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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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所有分店必须开设对公帐户。片区必须开设片区收、支对公结算账户,用于本片区的 对公转对私房租、货款,片区也可开设一个相对固定的个人结算帐户,用于片区支付现金之用,同 时便于星期六和星期天银行对公不上班存款之用。对公帐户的印鉴必须由分店经理(私章)及会计 (财务专用章)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个人结算账户的卡由出纳保管、密码由财务经理保管、 身份证由当事人保管或当事人委托的保管人。第二条 对正常业务(含日常分店采购、房租、水电气费、税款、工资)的支付、报销及日常 其他单笔不超过3万元的现金取款由分店经理决定。超过3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取款由片区经理决 定(具体办法见“大额支
2、出审批制度”),分店经理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由各片区财务经理决定, 超过5000元的由片区经理决定。第三条 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时,由领用人填写“借款凭证”并注明限 额,报财务总监同意后方可领用。第四条出纳应设置支票登记簿,严格登记支票的购买、使用情况,并按月与实物进行核对; 填错的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后保存(支票必须与存根一起保存),保存半年后由公司统一销 毁。第五条 重要票据(含支票、电汇凭证)必须严格保管,并造册登记。发生丢失必须立刻申请 挂失,并报公司财务部,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条为防止资金被挪用,规定各分店出纳每月初必须与银行核对银行帐余额,核对清楚后 交
3、由会计做帐。每10天做现金盘点表时,应与银行核对余额,并由会计签字保管,如发现银行帐 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不相符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出说明。第七条 各片区物流站平时现金加银行存款不得超过30万(北京不超过40万),如需大量购 货、押货由各所在片区财务经理见申请给予存款。第八条 严禁独自携带大量现金,各分店间超过3000元的资金往来一律使用支票或收款收据, 对外现金支付款项超过5000元的采用银行转款。第九条业务完成后,员工必须在三天内报帐,经理在七天内报帐。各分店经理确定一位代签 人员,负责经理不在时的签字。第十条 凡是使用现金支票取款金额在伍万元以内(包括伍万)出纳可以不和会计一同取款,但 必须和店内一名男员工一起取款,使用现金支票在伍万至十万元(包括十万)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一同 盖章、取款,使用现金支票在十万到二十万以上的必须由分店出纳、会计和财务经理一起取现。超 过二十万元的需各片区经理(或片区经理安排的人员)一同前往,且转帐支票也遵守同样的规定。第十一条不能坐支现金。各店每天的营业款必须于第二天按规定存入相应的帐户(特殊情况 必须向上级申请)。第十二条 如分店需新开设个人存款帐户,必须写书面申请经总公司会计同意并以店经理的身 份证开设,并实行出纳保管卡或存折、会计掌握密码、身份证由当事人保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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