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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
2、9号)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企业。(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五)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并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一)首次申请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企业自行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2、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全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及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
4、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含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1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复制件);(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3)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
5、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14)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书);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复制件应注明“及原件相符”且加盖公章,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安全评价报告除外)。3、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建设项目,设区市安监局要对审查质量负责,省安监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延期申请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报材料,参照首次申请申报材料(第11项除外
6、)执行,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提交第(2)、(7)、(8)、(11)项规定的材料。(三)变更申请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上次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产品的,如属于简单改变品种(如油漆、涂料企业等),且未改变厂区布局、主
7、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应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造成产品(中间产品)、产量变化的,必须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企业应在自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参照首次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及新、改、扩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3、企业因搬迁改建造成实际生产地址改变的,按照首次申报相关规定执行。三、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审查(一)受理1、省安监局办证大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2、办证大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
8、、符合法定形式,办证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3、办证大厅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二)审查1、业务处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2、业务处室收到办证大厅转送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由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也可委托设区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完成,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现
9、场核查结果负责。4、现场核查意见存在整改内容的,企业落实整改后,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企业整改后的现场复核工作,由并签署意见。5、业务处室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订相关材料及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审会议研究。(三)决定1、省安监局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情况汇报,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依法依规作出同意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2、以上许可时限共计21个工作日(企业补充、修订材料和现场核查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入时限以内)。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一)颁发1、省安监局办证大厅负责安全生
10、产许可证的制作、颁发、归档及办证事项咨询、信息管理和公告工作。2、对联审会议做出同意颁发决定的企业,由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负责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呈分管领导审签后,将材料移送省安监局办证大厅。3、办证大厅在收到移送的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4、对联审会议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企业,由业务处室负责在联审会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发不予许可的文书,同时告知相关政府、部门。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挂10日后,向办证大厅提出补办申请,出具挂失证明材料(加盖本企业公章),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二)建档办证大厅在办结企业安
11、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台账,并将办结完毕的材料送档案室归档。(三)信息管理1、业务处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写更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在省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办证大厅负责印制办事指南并承担有关事宜咨询。2、业务处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进度,每季度初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名单。3、办证大厅每月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并负责发证信息的查询。五、具体问题和制度(一)关于申报材料第(2)项安全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12、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有关要求编写;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二)关于化工园区安全规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在2011年3月1日后取得安全设立审查批复的企业,在首次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化工园区或化工生产集中区域的安全规划证明材料。(三)关于安全标准化。企业取得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证书,延期换证时可免于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一次,之后的延期换证,仍须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四)关于许可范围。1、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
13、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企业。2、生产过程中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溶剂采取精馏方式进行回收利用的。3、生产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28条款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结论决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4、外购气体(含液态、气态)进行充装、销售的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范畴。(五)关于停产企业的延期。企业因市场、效益、产权等各类原因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产阶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一律依法依规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企业,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以非法生产论处,逾期一年以上的,视为
14、放弃,由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发布公告。(六)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本着提高效能、服务企业的精神,对于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等简单事项变更以及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的企业,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实施绿色通道审批手续,分别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七)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制度。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9号)规定:“实施化工企业进园入区专项行动,到2015年,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域”。对于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进区入园、但搬迁改建工作已经启动的企
15、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监局将酌情予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即到2018年底为止)。1、取得搬迁改建工作立项批文;2、取得搬迁改建工作规划或土地批文;3、其他证明材料。(八)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及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须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安监部门监督,便于安监部门掌握企业动态和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六、其他(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组织
16、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产等理由推迟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换证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违规行为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如下: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1、2、3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
17、类,省安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执行;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4、5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省安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执行;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6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上报省安监局执行。4、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报省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备案。(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应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安监局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四)本实施细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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