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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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新余国科 股票代码:300722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XINYU GUOKE TECHNOLOGY CO.,LTD.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二一七年十一月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公司”、“新余国科”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
3、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江西省国资委承诺 江西省国资委承诺: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单位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军工控股公司、江西
4、钢丝厂承诺 军工控股公司、江西钢丝厂承诺: 1、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单位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5、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新余科信、新余国晖承诺 新余科信、新余国晖承诺: 1、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该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或者捐赠。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卫平、姜才良、刘爱平、袁有根、罗喜平、颜吉成承诺: 1、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
6、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人通过新余科信、新余国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该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或者捐赠。 3、 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7、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8、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9、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
10、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军工控股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重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控股股东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依法向除公司公开发行前已登记在册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控股股东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11、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发行人予以公告。控股股东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购回,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若因
12、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13、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其他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14、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公司从公司领取
15、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 在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
16、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3、 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17、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军工控股公司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 1,0
18、00 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控股股东增持 (1)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股东军工控股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19、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1,000 万元。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20、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 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21、 120 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22、知。 (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
23、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四)控股股东军工控股公司承诺 1、 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 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 本公司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 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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