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汽车喷烤漆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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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二九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1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与判定依据2第四章 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3第五章 附则4附件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格式)5附件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格式)8附件3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11附件4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13附件5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格式)15附件6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格式)16附件7 企业对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满意度反馈信息表19
2、附表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20附表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24I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提升我市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批准的交通产品评价机构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意见将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参考依据。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
3、、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第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2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制度运行落实情况。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与判定依据第五条 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评价机构:本规则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并连同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
5、一起对社会公布。2评价申请:已获得开业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自愿向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3材料符合性审查:评价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符合性审查。4签定评价合同:评价机构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汽车维修企业签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5、现场检查评价: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组,对申请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1)评价组在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检测、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相关的企业、设备、人员和管理信息,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
6、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见附件3)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见附件4),采用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见附表2)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对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综合评价意见(格式见附件5)。(2)现场检查评价过程中,评价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阐述与说明。(3)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指定的组长负责。评价组组长应在现场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统一的综合评价意见,并及时报送评价机构。综合评价意见,应包含烤漆房能否继续使用、继续
7、使用的条件、整改要求或建议等内容。6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收到现场检查评价组的综合评价意见后,将对现场检查评价的程序、人员、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无误的,对现场检查评价组提交的评价意见予以确认,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7出具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出具包含现场检查评价组评价意见及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喷烤漆房整改的有效性结论的在用汽车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6),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第六条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根据关于开展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京运管发(2009)6号,参考汽车喷烤漆房(JT/T 324)有关条款及相应的技术要求作为
8、判定依据。第四章 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第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统一部署、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独立组织实施。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相关企业的评价申请,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评价,不得无故拖延。第九条 现场检查评价组一般为24人,由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聘任的同行专家组成。第十条 评价组应做到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或馈赠。现场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接受企业的监督。评价工作结束后,企业填写企业对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满意度反馈信息表(见附件7),并将反馈信息表密封交评价组组长带回或邮寄至评价机构。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积极配合综合评价工作,
9、并为现场检查评价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所需全部费用,由申请综合评价的企业承担。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编号: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格式)申请单位: (公章)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二九年八月30填写说明一、格式要求1、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最好用计算机打印)。2、编号由评价机构填写。3、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4、地址应将所在地区、街道名称写全。5、联系人:申请单位指定
10、的有关评价事宜的联系人。6、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申请书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烤漆房使用安全制度建设概况(并附相关制度复印件)3、烤漆房操作、安全人员培训概况4、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概况(并附烤漆房外观照片,2张7寸)6、其他(如有技术保密事项等,需进行说明)7、附件与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汽车喷烤漆房的购置合同(如有,请提供复印件)(3)喷烤漆房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4)汽车喷烤漆房生产企业进行的维修记录(5)汽车喷烤漆房关键零部件更换记录(如不能提供,则认为未进行过关键零部件的更换)(6)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如有)(
11、7)其他相关资料附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相关信息操作负责人维护负责人操作人员数维护人员数序号汽车喷烤漆房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年限台数12345678附件2合同编号: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格式)委托方(维修企业): 受托方(评价机构): 签订地点: 北 京 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设备清单附后)进行使用安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及义务1、按照在用汽车
12、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运管局发文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评价活动,向乙方或乙方派出的综合评价组提供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2、负责为乙方派出的现场检查评价组提供必要的交通、办公等便利条件;3.、负责承担综合评价工作的所有费用;4、为乙方的技术经济信息和文件资料等履行保密义务。二、乙方责任及义务1、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综合评价费用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综合评价工作。3、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综合评价报告。4、为甲方的技术经济信息和文件资料等履行保密义务。三、费用及支
13、付1、综合评价费: 元(人民币)。2、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采用司法程序解决。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到综合评价工作结束为止。六、其它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以书面形式表达(包括传真件)。4、根据需要,本合同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合同为准。甲方: (公章)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乙方: (公章)授
14、权代理人: 年 月 日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户名:户名: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附件3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第一章 送、排风系统1.1 送风系统的驱动电机内置时,应选用防爆型,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采用非防爆型驱动电机时,电机应外置。1.2 排风系统不得采用轴流式风机;采用轴流式风机,驱动电机应外置。1.3 进风口应装有防鸟网。1.4 送、排风电机外壳及风叶应定期清理,不得有油漆、污垢堆积。1.5 风道中油漆经过的所有路径应定期清理。第二章 加热系统2.1 加热装置2.1.1 燃烧器应有不小于8s的扫膛延
15、时时间,并具有点火超时断油、断气保护功能,且点火成功率应少于5次。2.1.2 以燃气为热能的喷烤漆房,燃气火焰发生器的下部应有空气均衡装置。2.1.3 电加热型喷烤漆房的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4M。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应保证良好接触,接线端的设置应便于检查。2.2 油路、气路连接2.2.1 燃油加热型喷烤漆房应设置专用燃油箱,并与加热装置隔离。2.1.2 燃油加热型喷烤漆房的油路进口应加装燃油单向截止阀。2.2.3 油路、气路的连接件应连接可靠、牢固,不得有漏、渗现象。2.3 热交换器2.3.1 热交换器应选用耐热、防锈和具有良好导热性的不锈钢材料,壁厚
16、应不小于2mm。2.3.2 热交换器应有泄压装置,其泄压口面积不小于175cm2。2.3.2 热交换器不应有泄漏、开焊、穿孔、变形。2.3.3 热交换器表面应无油漆附着。2.4. 气体循环方式2.4.1 不得采用完全循环加热方式。2.4.2 风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自动风门的动作应有效。第三章 照明系统3.1 线路3.1.1 作业区照明电路应选用耐高温导线、导线应装在绝缘护套(管)内并固定。3.1.2 照明电路应采用单独的断路器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不得借用其他电路的保护器件。3.1.2 电动机、照明线路等所有电缆应无老化现象。第四章 控制系统4.1 电器装配要求4.4.1 导线线径选择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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