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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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编号: CNCA 02C023:2002/A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消防车产品200405-01 发布2004-08-01 实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经管委员会 发布目 录1适用范畴 5 名师归纳总结 2. 术语 5 第 2 页,共 30 页3. 认证模式 5 4. 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 5 4.1 认证申请 5 4.2 型式检验 5 4. 3初 始 工 厂 审 查 6 4.4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7 4.5 获证后监督 8 5
2、. 认证证书 9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 5.2 认证的变更 9 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0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6.2 标志加施 10 7. 认证收费 10-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附件 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1 附件 2 消防车送样清单 15 附件 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 17 (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 附件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 23 附件 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 25 附件 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才能要求 2
3、8 1适用范畴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 一 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车辆的分类见 GBT15089 一 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消防车 的分类见 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型式检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4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
4、一单元;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点的消防 车;4.1.1.3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罐体结构,消防泵、消防炮参数等有两处及以上不同时);4.1.1.4 举高类消防车每一个型号为一单元;4.1.1.5 底盘的承载才能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6 泵的布置方式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中置泵和后置泵);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 1;4.2 型式检验 4.2.1 送样原就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
5、行型式检验;如新申请产品所采纳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规范、检测工程不变的情形下, 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纳的零部件或系统一样时,可不要求另行供应;4.2.2 送样 4.2.2.1 型式检验的样品由托付人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 2;4.2.2.3 特别情形由托付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 型式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样品应退仍托付人或按托付人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处置;4.2.3 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
6、 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3;CCC 认证;4.2.4 消防车采纳的底盘必需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获得认证后, 改装时没有变化的工程, 消防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对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认证的零部件和系 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规范、检测工程不变的情形下,消 防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2.5 消防车检测工程的划分 消防车检测工程分为消防车整车检验工程和主要总成件、附件检 验工程两类;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按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才能要求(附件5)进行;对于已经取得专用车产品
7、CCC 认证的企业,在做消防车产品初始工厂检查时, 适当简化,免除重复审查内容;4.3.1.2 产品一样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对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4.3.1.3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应掩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样性检查应掩盖申请认证产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3.2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时间型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工厂审查时间依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 人日;对于已经取得专用车产品
8、 CCC 认证的企业,在做消防车产品初始工厂检查时,适当削减 人日数,免除重复审查内容;4.4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型式检验结果的评判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判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 型式检验结果的评判 当全部的检测工程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 检验结果合格;如有个别检测工程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答应重 新送样进行检测, 重新检测时再显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检 验结果不合格;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判 4.4.2.1 假如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觉不符合项,就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 假如发觉的不符合项对质量经管体系运行无明显
9、影响,不危及 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规范时, 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订正及订正 措施,并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就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 假如发觉严峻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才能不具备生产 满意认证要求的产品时, 就可终止审查, 托付人整改并自查符合要求 后重新申请认证;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检验、 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判, 型式检验和工厂 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 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经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0、 管规定的要求;4.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检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 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检验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4.5 认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形下从获证后的第 检查;13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4.5.1.2 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显现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 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
11、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3)有足够信息说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经 管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样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 4.5.2.1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复查 从获证起的 4 年内,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复查范畴应掩盖 4.3.1.1 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 2-4 个人日;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 4.3 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才能进行全面 审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5.2.2 产品一样性复查从获证起,按本规章4.3.1.2 条的规定进行现
12、场核查,并抽样检测;假如显现 4.5.1.2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检验 工程;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判 监督合格后,可以连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假如存在 严峻不符合项,应立刻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立刻进行整改;其他不符合项就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或整改仍不符合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整改仍不符合就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 标志,同时对外公布;5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经管规定的要求;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的变更 5.2.1 获证产品的变更 如获证产品需对其结构、 零部件
13、或系统等进行变更, 须由企业提 出申请,并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的资料;5.2.2 变更的评判与批准认证机构对托付人提交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工程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资料审查 /补充检测 /工厂审查(必要时),对符合要求的变更赐予批准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经管规定的要求执行;当消防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责任时,认证机构视详细情形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
14、持有者必需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经管规定的要求执行;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F 6.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消防车,应在消防车前风窗玻璃内侧的右上方(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规格为 5 号,即尺寸 60mm;并应在产品的标牌上模压认证标志;举高类消防车除按上款加贴及模压认证标志外,仍应在臂架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7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1.1 消防车一般结构特点1.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两个都要) ;1.1.2 车辆类别;1.1.3 驾驶室型式;名师归纳总结
15、 - - - - - - -第 9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1.1.5 轮胎规格;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1.7 臂架型式(仅对举高类消防车) ;1.1.8 掌握方式(全液压或电液掌握) (仅对举高类消防车);1.1.9 支腿型式;1.1.10 调平型式(支腿和工作斗) (仅对举高类消防车) ;1.1.11 安全报警系统;1.1.12 上、下互锁系统;1.1.13 逃命救援装备;1.1.14 消防泵型式;1.1.15 强制冷却爱护方式;1.1.16 功率输出装置型式;1.1.17 消防泵驱动型式;1.1.1
16、8 消防泵布置型式(中置或后置) ;1.1.19 消防炮型式;1.1.20 泡沫液水混合方式;1.1.21 泡沫泵型式;1.1.22 空压机型式;1.1.23 比例混合器型式;1.1.24 自保系统型式;1.1.25 器材箱型式;1.1.26 器材数量;1.1.27 干粉炮型式;1.1.28 干粉罐布置型式;1.1.29 驱动气体种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1.30 随车吊型式;1.1.31 照明灯具布置型式;1.1.32 发电机布置方式;1.1.33 通讯系统的相关参数;1.1.34 图象传输系
17、统相关参数;1.1.35 定位系统相关参数;1.1.36 防生化救灾系统相关参数;1.1.37 易燃、易爆化学危急品救灾系统相关参数;1.2 尺寸及质量 1.2.1 车辆长、宽、高、轴距、轮距、前悬、后悬;1.2.2 举上升度;1.2.3 工作幅度;1.2.4 支腿绽开宽度;1.2.5 器材厢尺寸;1.2.6 罐体尺寸;1.2.7 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1.2.8 罐容积;1.3 发动机 1.3.1 制造厂名;1.3.2 型号;1.3.3 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 ;1.3.4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5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1.3.6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7
18、燃油型号;1.4 传动装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4.1 传动型式;1.4.2 离合器的型式;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1.4.5 最高车速;1.5 悬架结构及型式 1.6 转向机构 1.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1.6.2 最小转弯直径;1.7 制动系统 1.7.1 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2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3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4 帮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8 车身结构 1.8.1 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1.8
19、.2 器材厢数量;1.8.3 器材厢门型式;1.8.4 乘员室型式(与驾驶室一体或独立) ;1.8.5 进、出水管路布置;1.8.6 灭火剂输送系统布置;1.8.7 器材的布置和固定型式;1.8.8 副车架型式;1.9 照明及信号装置 1.9.1 灯具的安装(汽车形状简图,并标出全部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3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9.2 反射器配置;1.10 电气系统图;1.11 管路图;1.12 重要结构件应力运算;1.13 发动机与泵的匹配运算;1.14 制造厂认为需要供应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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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机动车辆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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