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价值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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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哲学探讨 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指的是客体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满意主体的须要,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意主体须要的效应。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基础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须要,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意主体须要的效应。马克思认为,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不仅要受到客体自身特性的制约,要受到主体状况的影响。首先要受到须要层次的影响,主体须要是多层次,从低到高的发展,当低级的须要得不到满意时,就不会产生更高的须要。其次主体的心情也会影响主体的须要,也会影响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价值问题涉及到应当的问题。现实与应当的关系,或曰: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是千百年来困扰人们对行为规范思索的一
2、个基本问题。实证主义方法论对待价值问题的看法是:他们认为价值推断是与人们的行动亲密联系的、是人们对特定事实的某种看法,价值是行动的目标,人们的行动是社会性。价值推断不仅仅表达推断者本人的看法,也从动因上作为对其他人的劝告来起作用从而使其他人共享说话人的看法、协同行动。人们认为某种事实有价值,就是对它的确定看法,表明人们的行动意向。他们注意价值推断的实际效果,申明价值推断只具有有条件的普遍性,否认价值推断的肯定性。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对我们理清法律与价值问题中的思绪是有很有启发意义的,它既不像理念主义法学家的方法那样把问题集中于对志向、价值、原则的分析上,也不像现实主义法学家那样对志向、价值、原
3、则的问题不予理睬。实证主义方法既可以帮助看清志向与现实的区分,也有助于发觉志向与现实的联系。重视价值,是因为价值对人,对人类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也是因为这种价值对人有意义。探讨的价值归根究竟是对人、对人类社会的价值,探讨的价值是客体对主体(人或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的意义。二、法的价值的引入(一)法的价值的内涵及特点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相识评价实践。单独从法律客体或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从人的主动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界定法的价值。可以将法的价值概括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
4、,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须要的满意,是主体通过相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听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人的类的统一,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地、很自觉地,他知道自己须要什么,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价,这一切都能够干脆通过肯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沟通和传播。法的价值客体是法,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法行为和法现象、法意识等都可以作为法价值的客体。法的价值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产生,人与法的联系是非常紧密,法及其价值都是以这种联系作为客观的基础而产生。法是人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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