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调查报告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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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调查报告 一个公允、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须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同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
2、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同等、统一、独立、透亮”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同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亮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缘由 第一,法律和司法说明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说明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洁,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须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说明,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
3、解决问题。 其次,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相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肯定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殊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肯定的公正,但
4、也难以劝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依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复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需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反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殊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状况下,
5、当事人经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调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敬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给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看法,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同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实行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
6、结果干脆相连的、当事人非常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根据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状况也是非常简洁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状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经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
7、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根据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依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探讨,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看法: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提倡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
8、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允、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同等地位。公正是根据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同等、公允,参加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同等在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其次,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需根据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
9、,法庭必需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肯定是肯定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复原案件的客观事实,事实上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需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反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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