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原理2013.3.2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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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总体规划原理2013.3.20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章 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第一节 城市概述1.城市的法律定义(1)人口规模 瑞典、丹麦:200人;澳大利亚、加拿大:1,000人;法国、古巴:2,000人;美国:2,500人;比利时:5,000人;日本:30,000人;中国: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设镇;非农业人口:60,000人以上设市。(县以上)(2)城市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乡
2、规划法将城市、镇分开)设镇条件(任一条件)(1984):县政府所在地;非农人口2000人以上的乡政府所在地。设市条件(同时满足)(1986):非农人口60000人以上的镇;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以上的镇。3.城市规划对城市的理解 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城市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大系统。经济子系统:涉及资源分配、财富的生产与分配;政治子系统:以权力的形成、分配和作用为基础;这两个子系统决定了城市社会系统的性质。交通通讯子系统:城市系统内外部相互作用的媒介与途径;空间子系统:使各系统相互作用的物质基础,也是这
3、种作用的结果。这两个子系统是社会系统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早期城市:农业革命,出现剩余产品 导致:政治中心或军事中心城市 文化中心城市现代城市:工业革命,大规模的工厂化生产;工厂规模不断扩大(规模经济效应);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导致:工业城市、大城市当代城市:后工业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化 以制造业为主转为服务业为主 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空间经济结构由水平型向垂直型转变等 导致:世界城市或全球城市 大都市连绵区(波士华希、芝匹兹、圣圣、东京名古屋大阪神户、长三角等)1.1.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职能 现代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管理职能,是以城市建成环现代
4、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管理职能,是以城市建成环境为对象、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公共干预。境为对象、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公共干预。第二节 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目的是要:(1)克服城市建成环境开发中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2)确保城市建成环境能够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需求;(3)同时保障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2.城市规划体系构成 规划法规体系 规划运作体系(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规划行政体系。3.规划编制体系3.1 战略性规划 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以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
5、展原则和空间策略,为实施性规划提供指导框架,但不足以成为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3.2 实施性规划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地块开发控制(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对于开发行为具有法定约束力,又称为法定规划,必须遵循法定的编制内容和编制程序。4.4.规划体系的发展趋势规划体系的发展趋势4.1 4.1 民主意识民主意识 城市建成环境的开发过程涉及社会各方的权益,规划城市建成环境的开发过程涉及社会各方的权益,规划编制和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是确保城市规划民主性的必要保编制和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是确保城市规划民主性的必要保障,城市规划法为此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障,城市规划法为此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4.2 4.2
6、 公正意识公正意识 规划上诉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维护行政相对方规划上诉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维护行政相对方的正当权益的必要机制,规划上诉的仲裁机构应当保持的正当权益的必要机制,规划上诉的仲裁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性。4.3 4.3 环境意识环境意识 越来越注重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越来越注重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5.5.结论: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属性结论: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属性(1 1)技术性)技术性(城市功能的合理性:土地资源、空间布局、道(城市功能的合理性:土地资源、空间布局、道路和交通、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路和交通、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2 2)艺
7、术性)艺术性(城市形态的和谐性:城市天际轮廓、城市公共(城市形态的和谐性:城市天际轮廓、城市公共空间、如街道空间、如街道/公园公园/广场广场/滨水地带、城市街区特色、标志性滨水地带、城市街区特色、标志性建筑等)建筑等)。(3 3)政策性)政策性(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经济效率和社(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会公正)(4 4)民主性()民主性(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5 5)综合性)综合性(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概论第一节 城市规划阶段的划分 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8、乡规划法(2008.1.1)划分为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第二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一、总体规划的任务、期限与内容1、总体规划的任务(参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2、总体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规划法17条第三款)近期建设规划
9、期限一般为五年。(规划法34条)总体规划的制定程序1、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2、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1)基础资料收集;(2)城市规划纲要;论证城市规划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3)方案阶段;(4)方案论证与评审;(5)方案审批;(6)公布。3.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
10、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11、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公众监督公众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
12、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4.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纲要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
13、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内容和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法17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
14、、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
15、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主要工作:确定一化三结构中心城区规划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发展
16、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
17、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
18、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19、;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图纸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研究报告汇入说明书。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
20、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34条)第三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
21、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
22、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城乡规划施行审批制度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有,其他项目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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